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御神子及貴族典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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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御神子及貴族典範'''(英語:'''Mikanko and Nobility Law''')為[[神聖奧琳塔利亞聯邦常識法]]的附屬法案,為[[神聖奧琳塔利亞聯邦]]的憲制文件及位階第二高的法律,亦可被視為[[奧琳塔利亞神道教]]的核心經典之一。於2024年8月4日由奧琳塔利亞共和國第二屆制憲大會通過。該典範規範了奧琳塔利亞神道教的特殊教權封建體制的基礎架構。 == 典範內容 == === 第一章 總則 === <blockquote> 第一條:奧琳塔利亞御神子由比那名居天子永久擔任,其形象以比那名居天子ふもふも玩偶代表之。 第二條:御神子之完整頭銜為「蒙萬萬無名神祇恩典,科諾爾京大主教、革命意志之繼承人、奧琳塔利亞神宮最高教長、國防軍團及金鳶尾騎士團宗主、東方之地的統治者、奧琳塔利亞人的幻想鄉的締造者與維持者、神聖奧琳塔利亞聯邦及其屬地的君主與人民意志之僕,比那名居天子御神子陛下」。 第三條:若比那名居天子因該作品的設定更動導致其無法完整履行奧琳塔利亞御神子職權,賢者院得召開緊急國安會議,並由首賢暫時行使國家元首之職權。緊急國安會議決議之以解決前揭問題為原則之常識法與本典範之解釋案及修正案得直接通過,不需經由常規程序。 第四條:奧琳塔利亞神宮首席樞機由博麗靈夢永久擔任,其形象以青色博麗靈夢ふもふも玩偶代表之。 第五條:若博麗靈夢因該作品的設定更動導致其無法完整履行首席樞機職權,賢者院得召開緊急國安會議,並由全體樞機團代行其職權。緊急國安會議決議之以解決前揭問題為原則之常識法與本典範之解釋案及修正案得直接通過,不需經由常規程序。 第六條:以教卿以上爵位者為貴族。 第七條:貴族之爵等以左列定之: 一、御神子,爵等相當於國王。 二、首席樞機,爵等於樞機之上、御神子之下。 二、樞機,爵等相當於親王。 三、副巫女(或稱大主教)、金鳶尾騎士團團長,爵等相當於公爵。 四、國防軍團蓋特曼,爵等相當於侯爵。 五、國防軍團大將,爵等於主教之上、蓋特曼之下。 六、主教、國防軍團中將,爵等相當於伯爵。 七、教卿、國防軍團少將,爵等相當於子爵。 第八條:奧琳塔利亞御神子依賢者院建議冊封貴族。 第九條:京尹應被視為特殊貴族,爵位相當於樞機,惟御神子得依賢者院建議任意任免京尹。 第十條:州太守及郡太守應被視為視為特殊貴族,爵位於主教之上、大將之下,惟該州或郡所屬之道副巫女或京尹得依地方議會建議任意任免州太守及郡太守,若無地方議會則由賢者院代行之。 第十一條:金鳶尾聖騎士應被視為特殊貴族,爵位相當於子爵,惟金鳶尾騎士團團長得依賢者院建議任意任免金鳶尾聖騎士。 第十二條:不得冊封自然人為貴族。 第十三條:貴族不得被視為人民,不計入人口數且不擁有人民之基本權利。 第十四條:貴族不得侵犯,擁有獨立之貴族權。 </blockquote> === 第二章 分封 === <blockquote> 第十五條:京、道、自治國為神聖奧琳塔利亞聯邦之一級行政區劃,當中封建主權及管理權以左列定之: 一、京為首都,由奧琳塔利亞神宮直轄並設立京廳,並由御神子依賢者院建議任免京尹管理之。 二、道由奧琳塔利亞神宮設分宮,並將該領地分封予副巫女。 三、國防軍團自治國設獨立之蓋特曼府,並將該領地分封予國防軍團蓋特曼。 四、如有其他一級行政區劃或自治國,得依前揭之原則分封或管理之。 第十六條:金鳶尾騎士團領及郡為京轄下之二級行政區劃,當中封建主權及管理權以左列定之: 一、金鳶尾騎士團領為神聖奧琳塔利亞聯邦中央政府駐地,由金鳶尾騎士團直轄之。 二、郡由京廳直轄並設立郡役所,並由京尹依京議會建議任免郡太守管理之,若無京議會則由賢者院代理之。 三、如有其他二級行政區劃,得依前揭之原則分封之。 第十七條:州及教區為道轄下之二級行政區劃,當中封建主權及管理權以左列定之: 一、州為首府,由分宮直轄並設立州役所,並由副巫女依道議會建議任免州太守管理之,若無道議會則由賢者院代理之。 二、教區由分宮設子神社,並將該領地分封予主教。 三、如有其他二級行政區劃,得依前揭之原則分封或管理之。 第十八條:堡為國防軍團自治國轄下之準一級行政區劃,為國防軍團自治國轄下唯一最高級行政區劃。 第十九條:城堡及軍為堡轄下之二級行政區劃,與國防軍團編制相結合,當中封建主權以左列定之: 一、蓋特曼城堡為首府,由蓋特曼府直接管理之。 二、陸軍城堡及海軍城堡由蓋特曼府設司令部,為陸軍大將及海軍大將於其封地中的直接管理區,由蓋特曼將其編制內之封地及軍權分封予大將。 三、軍由陸軍司令部或海軍司令部設指揮部,並由大將將該領地及該編制之軍權分封予中將。 第二十條:特殊貴族應被視為領主委任負責管理領地之從者,不具有封地領主之身分。 第二十一條:教卿為主教之從者;少將為中將之從者。 </blockquote> === 第三章 最後條款 === <blockquote> 第二十二條:本典範自神聖奧琳塔利亞聯邦常識法施行之日起施行。 </blockquo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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