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聯盟國家總統」: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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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邦聯聯盟主席'''(英文:'''The President of Union of the Union State of the Republics'''),是[[共和邦聯]]的國家元首,臨時憲法規定由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總統兼任,未有任期及選舉之相關規定;聯盟主席依據憲法之規定,行使其之職權;聯盟主席之主要職責為對外代表共和邦聯、行使締結條約及宣戰媾和之權、公布法律、發布命令等臨時憲法規定之職務
'''共和邦聯聯盟主席'''(英文:'''The President of Union of the Union State of the Republics'''),是[[共和邦聯]]的國家元首。


== 沿革 ==
== 沿革 ==

於 2024年3月16日 (六) 13:40 的修訂

共和邦聯聯盟主席
The President of Union of the Union State of the Republics
現任
何韋臣

2024年2月16日就任
尊稱 先生/女士、閣下
機關所在地  蒙萊納瓦聯邦修適士領地
任命者 無規定
任期 無任期限制
設立法源共和邦聯聯盟憲法
首任 鄭靖永
設立 2023年
薪資 無給薪(2023年)

共和邦聯聯盟主席(英文:The President of Union of the Union State of the Republics),是共和邦聯的國家元首。

沿革

職位的更迭

選舉

依據《憲法》及《聯盟主席選舉暫行條例》之規定,共和邦聯聯盟主席由年滿十五歲之共和邦聯公民以普通、直接、無記名及平等之原則直接選舉產生;而年滿十五歲之共和邦聯公民亦得登記參選為聯盟主席,而聯盟主席選舉之登記,應具公民總數十分之一以上數量之公民連署書或具成員國議會之政黨提名。

聯盟選舉委員會主辦共和邦聯聯盟主席之選舉,由該委員會宣告登記日、宣傳期及投票日之日程及時長;基於《憲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候選人於投票中獲得較多得票者為當選。

自憲法頒行至今尚未舉行聯盟主席選舉,而第二任共和邦聯聯盟主席選舉應於現任聯盟主席鄭靖永任期結束之三十日內辦理,即最晚須於2024年2月16日前辦理。

就職

《憲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六條規定聯盟主席宣誓及宣誓之誓詞,即聯盟主席應於選舉委員會宣布之日就職,其之誓詞如下:

「余謹以至誠,遵守憲法,捍衛共和邦聯主權,謀求並捍衛國家利益,增進人民福祉,捍衛憲法及法治原則,誠實遂行聯盟主席之職責。」

代理及繼任

《憲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聯盟主席因故無法履行職權時,由部長會議主席代理;而聯盟主席因故而出缺者,補行選舉應於缺位後三十日內辦理之,期間由部長會議主席代理聯盟主席之職務。

而經補行選舉產生之新任聯盟主席,應開展其之全新一年任期。

罷免及彈劾

《憲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了聯盟主席之罷免發起程序及成案門檻,條文如下:

聯盟主席因叛國、通敵、其他重罪、褻瀆其職位或不再符合聯盟主席之資格時,得由聯盟議會三分之二議員同意後提出罷免,罷免之同意票多於不同意且總數多於總選舉人數三分之二者,罷免成立,被罷免人應即刻被視為解職。

《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了聯盟主席之彈劾程序,條文如下:

聯盟主席因犯有叛國、通敵或其他重罪,得由三分之一聯盟議會議員提出,三分之二聯盟議會議員同意,方得向最高仲裁院聲請彈劾案。
然彈劾案獲成立者,被彈劾人應即刻被視為解職。

職權

共和邦聯聯盟主席為共和邦聯國家元首,基於聯盟憲法之規定,其有權:

  1. 宣布聯盟議會之選舉;
  2. 召集聯盟議會第一次會議;
  3. 依部長會議主席之提請解散聯盟議會;
  4. 簽署或拒絕簽署法律案;
  5. 公布法律;
  6. 對通過不信任投票之部長予以免職;
  7. 提名最高仲裁院院長;
  8. 任命或召回駐外官員;
  9. 簽署或廢止國際條約;
  10. 接受或簽發國書;
  11. 宣告宣戰和媾和;
  12. 於國際關係中代表共和邦聯;
  13. 將外交、國防、統一或其他有關國家之重要政策,交付公民投票;

除前述法定之職權外,憲法第四十三條亦指出聯盟主席有權執行「其他憲制性文件及法律所授予之職權。」

歷任聯盟主席

肖像 姓名
(生–卒)
就任 離任 政黨 成員國 備註
1 鄭靖永
(2006–)
2022年2月16日 現任 公民聯盟  蒙萊納瓦聯邦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