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議會常務委員會」:修訂間差異
(建立內容為「'''大議會常務委員會'''是蒙萊納瓦聯邦大議會的常設機關,並為具有憲法地位之憲政機關,於國民議會解散之時代行部分職權。 一般情況下,常務委員會由推舉產生之兩名聯邦主權議會議員、三名國民議會議員及大議會各黨團領袖組成,其成員被稱作'''大議會常委'''或'''常務委員''',一般任期因與其所屬之議會而有所差異,第二屆常務委員會預定…」的新頁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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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總統評議會之提請,常務委員會得於國民議會解散時暫代履行下列之職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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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24年5月11日 (六) 08:26 的修訂
大議會常務委員會是蒙萊納瓦聯邦大議會的常設機關,並為具有憲法地位之憲政機關,於國民議會解散之時代行部分職權。
一般情況下,常務委員會由推舉產生之兩名聯邦主權議會議員、三名國民議會議員及大議會各黨團領袖組成,其成員被稱作大議會常委或常務委員,一般任期因與其所屬之議會而有所差異,第二屆常務委員會預定於2024年5月12日就任並選舉委員長。
職權
一般情況,常務委員會履行下列之職權:
- 提請召開國民議會臨時會議;
- 提請召開大議會聯席會議;
- 選舉或罷免其委員長;
- 提出法律議案;
- 其他法律所賦予之職權。
經總統評議會之提請,常務委員會得於國民議會解散時暫代履行下列之職權:
- 批准宣戰或媾和案;
- 同意解除戒嚴令或緊急命令。
另緊急命令或戒嚴生效之時,常務委員會按相關特殊命令行使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