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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fobox treaty|image=[[檔案:第二次隆恩埔條約.jpg|250px]]|long_name=第二次隆恩埔條約|name=第二次隆恩埔條約|condition=施行中|date_signed=2024年6月30日|date_expiration=|date_effective=2024年7月17日|signatories= | {{Infobox treaty|image=[[檔案:第二次隆恩埔條約.jpg|250px]]|long_name=第二次隆恩埔條約|name=第二次隆恩埔條約|condition=施行中|date_signed=2024年6月30日|date_expiration=|date_effective=2024年7月17日|signatories={{flagicon|里格利亞}} [[里格利亞皇帝|女皇]] [[海倫.辛西婭.芭絲特|芭絲特一世]]<hr>{{flagicon|赫卡忒}} [[大赫卡忒帝國皇帝|皇帝]] [[伊澤斯.康斯坦丁]]|location_signed=新北市三峽區萊爾富三峽尊龍店|parties={{flag|里格利亞}}<hr> {{flag|赫卡忒|name=大赫卡忒帝國}}}}'''《第二次隆恩埔條約》''',由[[里格利亞帝國]][[里格利亞皇帝|皇帝]][[海倫‧辛西婭‧芭絲特|芭絲特一世]]與[[大赫卡忒帝國]][[大赫卡忒皇帝|皇帝]][[伊澤斯.康斯坦丁]],於2024年6月30日新北市三峽區之萊爾富三峽尊龍店簽訂。該條約為[[隆恩埔條約|《隆恩埔條約》]]的修訂版本,7月13日於第六屆[[聯合帝國帝國議會|帝國議會]]第二次常會通過請審案後,於7月17日公布後生效,現為'''大赫卡忒及里格利亞聯合帝國法律地位最高者'''。 | ||
因大赫卡忒前皇帝[[伊澤斯.康斯坦丁]]於7月1日發布退位詔,由[[伊拉絲忒利亞絲一世]]繼位大赫卡忒皇帝,本條約被視為'''伊澤斯.康斯坦丁作為大赫卡忒皇帝時所簽之最後一份條約'''。反之,該條約則是'''里格利亞女皇芭絲特一世即位後所簽的首份紙本條約'''。 | |||
{{聯合帝國政治|條約}} | |||
== 緣起 == | |||
2024年6月15日,第六屆帝國議會召開第一次常會時,由社會民主與工黨黨籍議員李哲惟所提案之《大赫卡忒及里格利亞聯合帝國憲章修正案》中第九條修正「聯合帝國由各組成國元首共同統治之,由'''各組成國元首輪替'''擔任國家元首,其職稱可以為聯合皇帝或聯合女皇,對外代表國家。」變更為「聯合帝國由各組成國元首共同統治之,'''由里格利亞之君主作為各組成國元首代表擔任國家元首''',其職稱可以為聯合皇帝或聯合女皇,對外代表國家。」與[[隆恩埔條約|《隆恩埔條約》]]之第七條「里格利亞帝國方同意,由赫卡忒帝國皇帝擔任第一任[[聯合帝國聯合皇帝|聯合皇帝]],'''後依照帝國聯合憲法進行輪替'''。」有所衝突。最後因同意票未達修憲門檻,該案不通過。 | |||
== 簽訂過程 == | |||
== 條約內容 == | == 條約內容 == | ||
第20行: | 第28行: | ||
第五條 | 第五條 | ||
基於聯合基礎已穩固,確定外交相關事務由最高行政機關依法統籌辦理。 | 基於聯合基礎已穩固,確定外交相關事務由[[聯合帝國政務院|最高行政機關]]依法統籌辦理。 | ||
第六條 | 第六條 | ||
[[聯合帝國聯合皇帝|聯合帝國國家元首]]之產生方式,應以憲法或具憲法地位之文件規定之。 | |||
第七條 | 第七條 | ||
聯合帝國應設立民意代表機構,機構之大小與人數之多寡另以法律定之。 | 聯合帝國應設立[[聯合帝國帝國議會|民意代表機構]],機構之大小與人數之多寡另以法律定之。 | ||
第八條 | 第八條 | ||
第43行: | 第51行: | ||
== 後續 == | == 後續 == | ||
本條約簽訂後,7月13日,第六屆帝國議會第二次常會通過《[[大赫卡忒及里格利亞聯合帝國憲章]]》第九、十、十三條修正案,第九案內容修訂與上次常會相同,第十條、第十三條則刪除。 | |||
[[分類:赫里聯合帝國條約|聯]] | |||
[[分類:赫里聯合帝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