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蘭迪亞外交」: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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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蘭迪亞外交''',通常泛指[[格蘭迪亞共和國|格蘭迪亞]]之外交關係及基於歷史、政治等特殊緊密關係所組成的格蘭迪亞國協。 | '''格蘭迪亞外交''',通常泛指[[格蘭迪亞共和國|格蘭迪亞]]之外交關係及基於歷史、政治等特殊緊密關係所組成的格蘭迪亞國協。 | ||
格蘭迪亞的外交 | 格蘭迪亞與各國的外交關係是基於相互承認主權與治權的基礎上,締結正式的外交關係;但在有些時候,格蘭迪亞鑒於國際情勢與國內特殊政策,可能會在非官方交流的前提下發展實質外交關係,即以格蘭迪亞經濟文化代表處等名義設立之非官方代表機構。 | ||
格蘭迪亞共和國現擁有45個邦交國,加入6個國際組織與3個同盟組織,並同2個國家互設有非官方代表機構。 | |||
==與各邦交國關係== | |||
格蘭迪亞在2021年進入微國建制時期後直到今日,格蘭迪亞共和國與45個主權微國家基於互相承認主權的原則下建立了正式的外交關係。[[克里斯蘭共和國]](今克里斯蘭大公國)是格蘭迪亞的第一個邦交國,而今日格蘭迪亞與蒙萊納瓦、大清和、聯合帝國、華江斯坦等國維持友好的邦交及合作關係。 | |||
==國際組織== | ==國際組織== | ||
格蘭迪亞在2021年進入微國建制時期後直到今日,以成員國或觀察員國模式加入了6個國際組織,當中[[福爾摩沙微國家共同體]]為格蘭迪亞第一個加入之國際組織,也是目前格蘭迪亞主要參與與活躍的國際組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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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蘭迪亞共和國加入之國際組織列表 | |+格蘭迪亞共和國加入之國際組織列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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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31日 | |2023年5月3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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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自治國外交自主法令》享有外交自主權,惟至今未有實行,其外交權力由格蘭迪亞政府代行。 | |依據《自治國外交自主法令》享有外交自主權,惟至今未有實行,其外交權力由格蘭迪亞政府代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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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蘭迪亞護照== | |||
[[檔案:格蘭迪亞護照.png|縮圖|175x175像素|格蘭迪亞護照(普通)]] | |||
格蘭迪亞的護照,由格蘭迪亞外務部所發行,申請資格為具格蘭迪亞國籍之格蘭迪亞國民,或海外領土之國民或永久性居民;另外格蘭迪亞尚有緊急護照,得在特殊條件下核予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士。 | |||
通常情況下,格蘭迪亞護照在訪問臺灣地區微國家時得直接使用,訪問臺灣地區境外之微國家時,多需搭配其他主權國家護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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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蘭迪亞護照種類 | |||
!名稱 | |||
!授予對象 | |||
!備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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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蘭迪亞護照(普通) | |||
|具格蘭迪亞國籍之本土國民 | |||
|本土國民包含布丁米亞省、奧莉薇亞省、和協特別市與花社特別市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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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領土居民護照 | |||
|具格蘭迪亞國籍之海外領土居民,或格蘭迪亞海外領土之永久性居民。 | |||
|海外領土居民包含海外各直轄領地、後山及崇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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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領土(鞐蘭)居民護照 | |||
|具格蘭迪亞國籍之鞐蘭居民,或鞐蘭永久性居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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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蘭迪亞公務護照 | |||
|格蘭迪亞政府對外派遣,但不具維也納外交公約所認定之非外交官身份的公務人員、技術人員或其他因政府工作而需出國的人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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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蘭迪亞外交護照 | |||
|格蘭迪亞政府對外派遣,為維也納外交公約所認定具外交官身份之外交官員;或格蘭迪亞及其領地執政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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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蘭迪亞緊急護照 | |||
|格蘭迪亞政府核發予緊急需要之格蘭迪亞國民,或外國人和無國籍之難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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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24年11月19日 (二) 12:20 的修訂
格蘭迪亞外交,通常泛指格蘭迪亞之外交關係及基於歷史、政治等特殊緊密關係所組成的格蘭迪亞國協。
格蘭迪亞與各國的外交關係是基於相互承認主權與治權的基礎上,締結正式的外交關係;但在有些時候,格蘭迪亞鑒於國際情勢與國內特殊政策,可能會在非官方交流的前提下發展實質外交關係,即以格蘭迪亞經濟文化代表處等名義設立之非官方代表機構。
格蘭迪亞共和國現擁有45個邦交國,加入6個國際組織與3個同盟組織,並同2個國家互設有非官方代表機構。
與各邦交國關係
格蘭迪亞在2021年進入微國建制時期後直到今日,格蘭迪亞共和國與45個主權微國家基於互相承認主權的原則下建立了正式的外交關係。克里斯蘭共和國(今克里斯蘭大公國)是格蘭迪亞的第一個邦交國,而今日格蘭迪亞與蒙萊納瓦、大清和、聯合帝國、華江斯坦等國維持友好的邦交及合作關係。
國際組織
格蘭迪亞在2021年進入微國建制時期後直到今日,以成員國或觀察員國模式加入了6個國際組織,當中福爾摩沙微國家共同體為格蘭迪亞第一個加入之國際組織,也是目前格蘭迪亞主要參與與活躍的國際組織。
名稱 | 目前狀態 | 備註 |
---|---|---|
福爾摩沙微國家共同體 | 成員國 | |
港臺微型國家共榮圈 | 成員國 | |
東亞微國家公約組織 | 成員國 | |
FOURMOSA | 成員國 | |
微型國家聯盟 | 觀察國 | |
微國家標準化組織 | 成員國 |
同盟組織及國家
同盟組織
名稱 | 成員 |
---|---|
布丁同盟 | 納塔瑰共和國 |
烏德塔聯盟 | 杜斯格羅桑、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大清和聯合帝國 |
同盟國家
除了以組織締結的同盟關係外,格蘭迪亞也透過條約與以下國家建立同盟關係。
同盟國家名稱 | 締結條約 | 締結日期 |
---|---|---|
杜斯格羅桑 | 《杜斯格羅桑與大大大同盟協約》 | 2022年 |
蒙萊納瓦聯邦 | 《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與格蘭迪亞共和國間共同合作條約》 | 2023年1月1日 |
華江斯坦君憲國 | 《格蘭迪亞共和國與華江斯坦君憲國間軍事互助條約》 | 2023年5月31日 |
格蘭迪亞國協(自由聯合)
格蘭迪亞國協是格蘭迪亞前屬地、聯邦或同盟,與格蘭迪亞維持緊密關係,並得經格蘭迪亞政府監督行使外交自主權,亦得由當地政府同意由格蘭迪亞代行外交權。
名稱 | 與格蘭迪亞關係 | 備註 |
---|---|---|
大不母帝國 | 自由聯合 | |
卡比共和國 | 自由聯合 | |
鞐蘭 | 自治集體 | 依據《自治國外交自主法令》享有外交自主權,惟至今未有實行,其外交權力由格蘭迪亞政府代行。 |
格蘭迪亞護照

格蘭迪亞的護照,由格蘭迪亞外務部所發行,申請資格為具格蘭迪亞國籍之格蘭迪亞國民,或海外領土之國民或永久性居民;另外格蘭迪亞尚有緊急護照,得在特殊條件下核予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士。 通常情況下,格蘭迪亞護照在訪問臺灣地區微國家時得直接使用,訪問臺灣地區境外之微國家時,多需搭配其他主權國家護照。
名稱 | 授予對象 | 備註 |
---|---|---|
格蘭迪亞護照(普通) | 具格蘭迪亞國籍之本土國民 | 本土國民包含布丁米亞省、奧莉薇亞省、和協特別市與花社特別市民 |
海外領土居民護照 | 具格蘭迪亞國籍之海外領土居民,或格蘭迪亞海外領土之永久性居民。 | 海外領土居民包含海外各直轄領地、後山及崇德 |
海外領土(鞐蘭)居民護照 | 具格蘭迪亞國籍之鞐蘭居民,或鞐蘭永久性居民。 | |
格蘭迪亞公務護照 | 格蘭迪亞政府對外派遣,但不具維也納外交公約所認定之非外交官身份的公務人員、技術人員或其他因政府工作而需出國的人員。 | |
格蘭迪亞外交護照 | 格蘭迪亞政府對外派遣,為維也納外交公約所認定具外交官身份之外交官員;或格蘭迪亞及其領地執政官。 | |
格蘭迪亞緊急護照 | 格蘭迪亞政府核發予緊急需要之格蘭迪亞國民,或外國人和無國籍之難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