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蘭迪亞勳章與榮典」: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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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共和三年勳章法令》,格蘭迪亞的勳章分為以下各種: | 依據《共和三年勳章法令》,格蘭迪亞的勳章分為以下各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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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共和三年勳章法令》,執政官得頒授下列勳章給符合條件的格蘭迪亞公職人員 | 依據《共和三年勳章法令》,執政官得頒授下列勳章給符合條件的格蘭迪亞公職人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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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頒給勳章條例第十三條:左列之勳章,為特種之頒授,應由執政官行之: | 依據頒給勳章條例第十三條:左列之勳章,為特種之頒授,應由執政官行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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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共和三年勳章法令》第四條:左列之勳章,為特種之頒授,應由執政官行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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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蘭迪亞受英國及中華民國勳章文化影響,其獲頒授勳章者,得為格蘭迪亞之勳士,並可以在姓名後加銜其榮譽。 | 格蘭迪亞受英國及中華民國勳章文化影響,其獲頒授勳章者,得為格蘭迪亞之勳士,並可以在姓名後加銜其榮譽。 | ||
於 2024年11月19日 (二) 20:30 的修訂
格蘭迪亞勳章與榮典,係指格蘭迪亞共和國依據《共和三年勳章法令》所頒授之各種榮譽,由格蘭迪亞及其領地執政官所頒授。凡格蘭迪亞人民,有勳勞於國家或社會者,得獲頒授勳章;或為敦睦邦交,得授予勳章於外國人。
勳章與榮典
依據《共和三年勳章法令》,格蘭迪亞的勳章分為以下各種:
名稱 | 頭銜 | 授予 | 級別 |
---|---|---|---|
大格蘭迪亞勳章 Order of Great Grandia | OGG | 為我國最高榮譽勳章,得授予國家元首,得特贈友邦元首,並得派專使齎送。 | 大授 |
共和勳章 Order of the Republic | ORE | 一 統籌大計,安定國家者。
二 翊贊中樞,敉平禍亂者。 三 其他對於建國事業有特殊勳勞者。 |
大授 |
卿雲勳章 Order of Auspicious Cloud | OAC | 一 實踐民主憲政有特殊勳勞者。
二 對建國大業有特殊貢獻者。 三 對發揚文化立國有特殊表現者。 |
大授 |
和協勳章 Order of Concordia | OCD | 頒授對國家政務著有勳勞之公務員,及對國家社會貢獻卓著之非公務員或外籍人士。 | 依勳績分三等,並以大綬、領綬、襟綬。 |
光復勳章 Order of Restoration | ORT | 頒授對國家政務著有勳勞之公務員,及對國家社會貢獻卓著之非公務員或外籍人士。 | 依勳績分三等,並以大綬、領綬、襟綬。 |
依據《共和三年勳章法令》,執政官得頒授下列勳章給符合條件的格蘭迪亞公職人員:
依據頒給勳章條例第十三條:左列之勳章,為特種之頒授,應由執政官行之:名稱 | 頭銜 | 授予 | 級別 |
---|---|---|---|
榮譽獎章 Metal of Honour | MH | 執政官得頒授給在格蘭迪亞服務許久,並有勳勞於國家的優秀公務員。 | 襟授 |
金質服務獎章 Golden Service Medal | GSM | 對國家或社會有重大貢獻的公職人員;或服務五年以上的公職人員。 | 襟授 |
銀質服務獎章 Silver Service Medal | SSM | 對國家或社會有卓越貢獻的公職人員;或服務三年以上的公職人員。 | 襟授 |
銅質服務獎章 Bronze Service Medal | BSM | 對國家或社會有明顯貢獻的公職人員;或服務一年以上的公職人員。 | 襟授 |
依據《共和三年勳章法令》第四條:左列之勳章,為特種之頒授,應由執政官行之:
名稱 | 頭銜 | 授予 | 級別 |
---|---|---|---|
開國元勳 National founders | NFD | 於大大大建國初期對建國大業有特殊勳勞者。 | 大授 |
布丁米亞勳章 Order of Portinmia | OPM | 對第三共和建設有特殊勳勞者。 | 大授 |
布丁騎士 Pudding Knight | PDK | 捍衛一個布丁原則,保衛真布丁、反對假布丁之有功者。 | 領授 |
格蘭迪亞受英國及中華民國勳章文化影響,其獲頒授勳章者,得為格蘭迪亞之勳士,並可以在姓名後加銜其榮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