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編輯摘要
Erzherrscher(留言 | 貢獻) (→歷史) |
Erzherrscher(留言 | 貢獻) 無編輯摘要 |
||
(未顯示同一使用者於中間所作的 15 次修訂) | |||
第1行: | 第1行: | ||
{{ | {{Dablink| 此條目介紹的是'''大晉王國'''。關於在西元2025年2月解散的同名政體,請見「'''[[大晉帝國]]'''」。}} | ||
{{Infobox country | {{Infobox country | ||
第10行: | 第10行: | ||
| established= 民國113年12月30日({{age in years and days|2024|12|30|age=no}}) | | established= 民國113年12月30日({{age in years and days|2024|12|30|age=no}}) | ||
| national_anthem= 《大晉王國國歌》 | | national_anthem= 《大晉王國國歌》 | ||
| image_flag= | | image_flag= Flag of Jin.svg | ||
}} | }} | ||
第24行: | 第23行: | ||
依據《大憲章》與修訂條文規定,大晉君國隨即被降格爲「大晉王國」,並自民國114年5月起喪失選帝侯候補資格及相關儀典權利。其統治者司馬定皝仍得保留「晉王」尊號,惟不得再冠以「帝君」之稱。 | 依據《大憲章》與修訂條文規定,大晉君國隨即被降格爲「大晉王國」,並自民國114年5月起喪失選帝侯候補資格及相關儀典權利。其統治者司馬定皝仍得保留「晉王」尊號,惟不得再冠以「帝君」之稱。 | ||
==國歌== | |||
{| class="toccolours" cellpadding="3" align=center style="width: 200px;" style="text-align:center;" | |||
|- | |||
!colspan="3" bgcolor="#FF6405"| <span style="color:#FFEB00">[[File: Flag of Jin.svg|24px]]大晉王國國歌<br><small>與大晉帝國相同</small> | |||
|- | |||
|<poem> | |||
輝我山河 耀我疆域 | |||
築提人傑 爲義爲忠 | |||
守鋼守律 永誓晉室 | |||
揚黃橘旗 興吾民族 | |||
衛兵榮士 勇向不懈 | |||
</poem> | |||
|} | |||
==政府組成== | |||
{| class="wikitable sortable" style="text-align:center;" | |||
|+政府成員列表 | |||
!職稱 | |||
!姓名 | |||
!職務內容 | |||
!補充 | |||
|- | |||
|晉王 | |||
|司馬定皝 | |||
|掌控主權 | |||
|爲三軍之統帥 | |||
|- | |||
|丞相 | |||
|蘇萊曼<br><small>(名義上)</small> | |||
|輔佐晉王 | |||
| | |||
|- | |||
|吏部 | |||
|出缺 | |||
|審理瀚林學士府提舉人才之名單 | |||
| | |||
|- | |||
|禮部 | |||
| 出缺 | |||
|糾正官吏秩序並彈劾 | |||
| | |||
|- | |||
|刑部 | |||
| 出缺 | |||
|管理法院、法律 | |||
| | |||
|- | |||
|工部 | |||
| 出缺 | |||
|朝廷建設以及古蹟鑑定 | |||
| | |||
|- | |||
|戶部 | |||
| 出缺 | |||
|辦理國家稅收、戶籍、撥款 | |||
| | |||
|- | |||
|兵部 | |||
| 出缺 | |||
|訓練基礎軍務指揮 | |||
| | |||
|- | |||
|瀚林學士府 | |||
| 出缺 | |||
| 編纂史書,修改及增添百科 | |||
| | |||
|} | |||
==憲法== | |||
大晉王國之憲法基本與前大晉帝國相同,惟部分如外交等涉及主權之內容被修改。 | |||
=== 第一章 總綱 === | |||
第一條 大晉王國以君主立憲爲王國政體。 | |||
第二條 主權由晉王掌權,丞相為輔佐最高大臣。 | |||
第三條 具有大晉國籍皆爲大晉子民。 | |||
第四條 大晉之版圖由中央政府決議,若未戰事期間,不得變更。 | |||
第五條 大晉王國子民皆有尊重權、平等權為保障。 | |||
第六條 大晉王國旗幟以橘爲熾熱象徵、並以上下黑暗受天命所照耀,中心由「晉」為黃色代表王權不變,永存萬世,外圍以圓框保衛邊疆爲意義,大晉王國之耀。 | |||
第七條 大晉王室、官員、平民、外交等人員,須遵守大晉國法。 | |||
第八條 此憲又名《景和律》 | |||
==== 第二章 子民之義務及權利 ==== | |||
第九條 大晉王國子民皆有平等權、尊重權。 | |||
第十條 子民若觸犯國法,應以大晉王國之刑法處分。 | |||
第十一條 子民之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 |||
第十二條 子民若受我朝官員危害之事,皆可上奏中央政府賠償。 | |||
==== 第三章 朝廷 ==== | |||
第十三條 朝廷由晉王主持,若晉王無法上朝事由,應派丞相為代替主持朝廷。 | |||
第十四條 中央政府以六部尚書為基礎「'''吏部、禮部、刑部、工部、戶部、兵部'''」。 | |||
第十五條 尚書之副職為侍郎,侍郎之下部門以司長司長之下為官吏。 | |||
第十六條 提舉人才由丞相上奏或科舉,並由皇帝提選人才任官。 | |||
第十七條 地方政府應由派遣都督上奏地方情勢。 | |||
第十八條 中央政府之外地方性由都督為管理並派遣郡守縣守協助管理。 | |||
第十九條 丞相若發現朝廷事宜須更正,可有勸諫之反駁。 | |||
第二十條 郡主、縣令皆由中央政府由晉王所命。 | |||
第二十一條 朝廷科舉由'''瀚林學士府'''辦理。 | |||
第二十二條 兵部內外加、指揮使、將軍等重職。 | |||
第二十三條 朝廷若疑慮此憲不符缺少餘之條律,應由刑部以及丞相提出。 | |||
第二十四條 朝廷應遵循禮數,若發現官員違規冒犯上位者,由禮部處分。 | |||
==== 第四章 晉王 ==== | |||
第二十五條 晉王以世襲制為主,國姓由司馬氏。 | |||
第二十六條 儲君之位應以國姓,並承認關係。 | |||
第二十七條 晉王繼承合格應由禮部承認。 | |||
第二十八條 晉王爲三軍之統帥。 | |||
第二十九條 晉王若不克親政或因王子年幼事蹟等因素,應由丞相協助朝廷。 | |||
第三十條 晉王可自由任命丞相。 | |||
第三十一條 晉王必須遵守國法,並主持朝政。 | |||
第三十二條 司馬氏諸貴族之首。 | |||
第三十三條 晉王若有違反國法之事,由禮部彈劾。 | |||
第三十四條 國家戒嚴令命令由晉王發布。 | |||
==== 第五章 中央政府 ==== | |||
第三十五條 中央政府除了六部之外,設置'''瀚林學士府'''。 | |||
第三十六條 法院、法律由刑部管理。 | |||
第三十七條 國家稅收、戶籍、撥款由戶部辦理。 | |||
第三十八條 瀚林學士府為提舉人才之名單交由吏部審理。 | |||
第三十九條 糾正官吏秩序由禮部提出並彈劾。 | |||
第四十條 朝廷建設以及古蹟鑑定由工部。 | |||
第四十一條 訓練我國基礎軍務指揮之國防重由兵部負責。 | |||
==== 第六章 地方政府 ==== | |||
第四十二條 劃分區域應以州、郡、縣,若重大城市達五人居住,直升市等級。 | |||
第四十三條 我國地方政府最高機構以總督為準並設置總督府。 | |||
第四十四條 地方政府子民應有投票權市長、縣長,並由總督府管制。 | |||
第四十五條 地方政府若需要申請撥款建設案,應由工部核定建設安全並向戶部匯報。 | |||
====第七章 外交==== | |||
第四十六條 外交事務應由禮部外交司經帝國外交部審核後辦理。 | |||
第四十七條 申請我國邦交,應須重視禮節,且需經帝國外交部審核,非帝國邦交國不應進行交流。 | |||
第四十八條 我國外交出入應須護照審核。無護照須經由帝國外交部呈請身分。 | |||
第四十九條 外籍者須遵守國律外,應也有與子民相同之平等權。 | |||
==== 第八章 國防 ==== | |||
第五十條 我國最高指揮部由兵部。 | |||
第五十一條 軍事變動應由晉王核准,如若軍演等重大行動則需交由[[神聖天禮皇帝|皇帝]]酌情決定。 | |||
第五十二條 兵部機構外,將設置將軍職位,負責協助地方政府訓練。 | |||
第五十三條 若王國遇到危機或戰亂,我軍應派大元帥作爲出征軍總司。 | |||
第五十四條 我朝禁軍分侍衛軍、王室衛隊並由禁軍總司所管。 | |||
==大晉與諾瓦== | ==大晉與諾瓦== | ||
第29行: | 第216行: | ||
目前,大晉與諾瓦雷克斯帝國間唯一之正式聯繫,僅存於司馬定皝作爲兩者之共主。然而,其主要精力專注於諾瓦方面之政務,致使大晉之政府組織長期停擺,政務懸置、無常設官員、無政策發布,亦無治理範圍與實質活動。雖大晉從未正式發布廢止、解體或宣告終結公告,然依據其現實運作狀況,已可視爲一事實上不具功能之「亡國」政體。 | 目前,大晉與諾瓦雷克斯帝國間唯一之正式聯繫,僅存於司馬定皝作爲兩者之共主。然而,其主要精力專注於諾瓦方面之政務,致使大晉之政府組織長期停擺,政務懸置、無常設官員、無政策發布,亦無治理範圍與實質活動。雖大晉從未正式發布廢止、解體或宣告終結公告,然依據其現實運作狀況,已可視爲一事實上不具功能之「亡國」政體。 | ||
==註釋== | |||
{{reflist}} | |||
{{神聖天禮帝國}} | {{神聖天禮帝國}} | ||
{{神聖天禮帝國邦國列表}} | |||
[[Category:神聖天禮帝國]] | [[Category:神聖天禮帝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