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鳴協約」: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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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背景 == | |||
=== 南京帝國主權爭議 === | |||
2021年07月11日,南京帝國皇室借助南斯托爾聯邦共和國之力一舉驅逐了民主選舉產生的內閣政府,並由南斯托爾方面單方面宣布併入該國。南京帝國宗主國帝國聯邦隨即宣布撤封南京皇帝,收回主權。當天晚間,華江斯坦政府和奧斯特蘭政府先後接到該國共和流亡派人士求救文書。07月12日,[[華人微型國家聯合國]]嘗試組織南京正統政府處理委員會調解,然而會議不歡而散。07月14日,南京帝國臨時共和政府發表反政變宣言後,宣告脫離帝國聯邦成立[[瑰屬階磚江寧政府|江寧民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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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約內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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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了維護國家的統一和領土完整,並考慮到[[瑰屬階磚江寧政府|江寧]]的歷史和現實情況,[[華江斯坦君憲國|華江斯坦伊斯蘭聯邦共和國]]決定在對江寧地區行使主權時,根據[[華江斯坦君憲國|華江斯坦伊斯蘭聯邦共和國]]憲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設立江寧自治州。 | |||
(二)江寧自治州直轄於[[華江斯坦君憲國|華江斯坦伊斯蘭聯邦共和國]]中央政府。除外交和國防事務屬中央政府管理外,江寧自治州享有高度的自治權。 | |||
(三)江寧自治州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現行的法律基本不變。 | |||
(四)江寧自治州最高行政首長由中央政府指派人員出任。 | |||
(五)江寧的現行社會、經濟制度不變;生活方式不變。江寧自治州依法保障憲法左列之各項權利和自由。私人財產、企業所有權、合法繼承權以及外來投資均受法律保護。 | |||
(六)[[華江斯坦君憲國|華江斯坦伊斯蘭聯邦共和國]]國家統治委員會將以華江斯坦伊斯蘭聯邦共和國江寧自治州基本法規定之,並在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三日前不變。</blockquote> | |||
== 各方反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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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華江斯坦]] |
於 2024年2月6日 (二) 14:15 的最新修訂
鳳鳴協約 Perjanjian Fengming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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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約複印本 | |
類型 | 主權移交條約 |
狀態 | 已廢止 |
起草完成日 | 2021年11月19日 |
簽署日 | 2021年11月20日 |
簽署地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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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 | 2021年11月20日 |
生效條件 | 江寧民國主權移交 |
失效日 | 2022年05月31日 |
簽署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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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處 | 共同保存 |
《鳳鳴協約》(馬來語:Perjanjian Fengming),是華江斯坦君憲國與江寧民國在2021年11月19日提出討論、2021年11月20日簽訂並生效的一份主權統合條約,在此條約生效後,華江斯坦聯邦政府接管江寧民國主權及治權,成立江寧自治州統轄管理江寧地區。這是華江斯坦君憲國首次簽署的以統合他國為主的條約,其目的除為解決歷史遺留的南京帝國主權爭議問題外,亦是為獨立調查委員會訴林宥宇案鋪路的政治手段。
背景
南京帝國主權爭議
2021年07月11日,南京帝國皇室借助南斯托爾聯邦共和國之力一舉驅逐了民主選舉產生的內閣政府,並由南斯托爾方面單方面宣布併入該國。南京帝國宗主國帝國聯邦隨即宣布撤封南京皇帝,收回主權。當天晚間,華江斯坦政府和奧斯特蘭政府先後接到該國共和流亡派人士求救文書。07月12日,華人微型國家聯合國嘗試組織南京正統政府處理委員會調解,然而會議不歡而散。07月14日,南京帝國臨時共和政府發表反政變宣言後,宣告脫離帝國聯邦成立江寧民國。
七一六政變與八二六政變
2021年07月16日,為妥善解決江寧民國主權問題,狐、江、奧三國人員經過協商,決定發動一場「檯面上的政變」轉換權力,江寧民國權力「在政變中轉移到李聖亞手中」,此即七一六政變。
2021年08月26日,李聖亞考慮到兼職問題和江寧民國前途問題,預計請辭江寧民國總統並凍結國家運作,奧斯特蘭共和國顧問林宥宇卻為自身顏面公然越權,不僅欽定下一任總統,更自行籌組新政府並舉行參眾議院選舉,李聖亞憤而離開江寧民國。江寧民國政府在李聖亞退出群組後立即停機,無法運作,江寧政府形同崩潰。
主權讓渡
江寧民國於同年11月20日在末任劉伃晴總統與華江斯坦伊斯蘭聯邦共和國政府簽署鳳鳴協約後,將主權移交與華江斯坦伊斯蘭聯邦共和國政府。被欽定的江寧民國總統劉伃晴在前幾天接受獨立調查委員會訊問時表示自己「根本忘了這個國家」,且「執政只有他一人」。
條約內容
華江斯坦伊斯蘭聯邦共和國政府和江寧民國政府滿意地回顧了近年來兩國政府和兩國人民之間的關係,一致認為通過協商達成雙方之統一有助於維持江寧的繁榮與穩定。為此,經過兩國政府的多次會談,同意聲明如下:
一、華江斯坦伊斯蘭聯邦共和國政府聲明,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日對江寧民國及其控制區行使主權。
二、江寧民國政府聲明:江寧政府於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日將主權轉移予華江斯坦伊斯蘭聯邦共和國。
三、華江斯坦伊斯蘭聯邦共和國政府聲明,華江斯坦政府對江寧管理區的基本方針政策如下:
(一)為了維護國家的統一和領土完整,並考慮到江寧的歷史和現實情況,華江斯坦伊斯蘭聯邦共和國決定在對江寧地區行使主權時,根據華江斯坦伊斯蘭聯邦共和國憲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設立江寧自治州。
(二)江寧自治州直轄於華江斯坦伊斯蘭聯邦共和國中央政府。除外交和國防事務屬中央政府管理外,江寧自治州享有高度的自治權。
(三)江寧自治州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現行的法律基本不變。
(四)江寧自治州最高行政首長由中央政府指派人員出任。
(五)江寧的現行社會、經濟制度不變;生活方式不變。江寧自治州依法保障憲法左列之各項權利和自由。私人財產、企業所有權、合法繼承權以及外來投資均受法律保護。
(六)華江斯坦伊斯蘭聯邦共和國國家統治委員會將以華江斯坦伊斯蘭聯邦共和國江寧自治州基本法規定之,並在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三日前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