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編輯摘要
無編輯摘要 標籤:行動版編輯 行動版網頁編輯 |
無編輯摘要 標籤:行動版編輯 行動版網頁編輯 |
||
第23行: | 第23行: | ||
第二章領土及空域:本公約所指的一國領土,包含該國主權、宗主權、保護或委任統治下的陸地區域及其鄰接的領地、領空、領海。本公約僅適用於民用航空器,不適用於國家航空器。 | 第二章領土及空域:本公約所指的一國領土,包含該國主權、宗主權、保護或委任統治下的陸地區域及其鄰接的領地、領空、領海。本公約僅適用於民用航空器,不適用於國家航空器。 | ||
==== 第二部分:國際民 | ==== 第二部分:微國國際民航組織 ==== | ||
第九章組織:微國國際民航組織(Micro-State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MSICAO)為執行本公約的主要機構,負責促進國際民用航空的安全和有序發展 。 | 第九章組織:[[微國國際民航組織]](Micro-State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MSICAO)為執行本公約的主要機構,負責促進國際民用航空的安全和有序發展 。 | ||
第十章大會:大會為MSICAO的最高決策機構,由所有締約國的代表組成,每增加五個會員國召開一次會議。 | 第十章大會:大會為MSICAO的最高決策機構,由所有締約國的代表組成,每增加五個會員國召開一次會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