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民航公約」:修訂間差異

增加 4 位元組 、​ 2024年7月7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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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領土及空域:本公約所指的一國領土,包含該國主權、宗主權、保護或委任統治下的陸地區域及其鄰接的領地、領空、領海。本公約僅適用於民用航空器,不適用於國家航空器。
第二章領土及空域:本公約所指的一國領土,包含該國主權、宗主權、保護或委任統治下的陸地區域及其鄰接的領地、領空、領海。本公約僅適用於民用航空器,不適用於國家航空器。


==== 第二部分:國際民組織 ====
==== 第二部分:微國國際民航組織 ====


第九章組織:微國國際民航組織(Micro-State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MSICAO)為執行本公約的主要機構,負責促進國際民用航空的安全和有序發展 。
第九章組織:[[微國國際民航組織]](Micro-State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MSICAO)為執行本公約的主要機構,負責促進國際民用航空的安全和有序發展 。


第十章大會:大會為MSICAO的最高決策機構,由所有締約國的代表組成,每增加五個會員國召開一次會議。
第十章大會:大會為MSICAO的最高決策機構,由所有締約國的代表組成,每增加五個會員國召開一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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