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蘭迪亞外交」:修訂間差異
(建立內容為「格蘭迪亞共和國之外交,基於共和二年格蘭迪亞憲法,應恪守國際規章,本持獨立自主之精神,平等互惠之原則,敦睦邦交,尊重條約。以保護僑民權益,促進國際合作,提倡國際正義,確保世界和平之外交政策方針為基本精神與原則,爭取與維護國家之最高利益。 我國將對外闗係置於第一要位,目的就是敦睦邦誼,與各國建立友好的關係,並以…」的新頁面) 標籤:行動版編輯 行動版網頁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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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蘭迪亞共和國之外交,基於共和二年格蘭迪亞憲法 | 本章節主要說明[[格蘭迪亞共和國|最莊嚴格蘭迪亞和協共和國]]之外交關係及格蘭迪亞國協。<br>格蘭迪亞的外交,是基於共和二年格蘭迪亞憲法第十五條所規範的基本國策。 | ||
<sub>第十五條 外交</sub> | |||
<sub>1.格蘭迪亞之外交,應恪守微國家權利與義務公約、福爾摩沙微國家共同體憲章及各國際規章,本持獨立自主、平等互惠之原則,敦睦邦誼,促進交流、尊重條約。<br>2.格蘭迪亞之外交,應以保護僑民權益,促進國際合作,提倡國際正義,確保世界和平之外交政策方針為圭臬,據以爭取與維護國家之最高利益。</sub> | |||
格蘭迪亞政府當前將對外闗係置於第一要位,目的就是敦睦邦誼,與各國建立友好的關係,並以此為基礎發展更近一步的合作與交流。 | |||
格蘭迪亞共和國現擁有45個邦交國,加入6個國際組織與3個同盟組織,並同2個國家互設有非官方代表機構。 | 格蘭迪亞共和國現擁有45個邦交國,加入6個國際組織與3個同盟組織,並同2個國家互設有非官方代表機構。 | ||
==邦交國== | ==與各邦交國關係== | ||
格蘭迪亞共和國與45個國家基於互相承認主權的原則下建立了正式的外交關係, | |||
==國際組織== | ==國際組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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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格蘭迪亞國協(自由聯合) == | |||
格蘭迪亞國協是格蘭迪亞前屬地、聯邦或同盟,與格蘭迪亞維持緊密關係,並得經格蘭迪亞政府監督行使外交自主權,亦得由當地政府同意由格蘭迪亞代行外交權。 | 格蘭迪亞國協是格蘭迪亞前屬地、聯邦或同盟,與格蘭迪亞維持緊密關係,並得經格蘭迪亞政府監督行使外交自主權,亦得由當地政府同意由格蘭迪亞代行外交權。 | ||
於 2024年11月19日 (二) 10:39 的修訂
本章節主要說明最莊嚴格蘭迪亞和協共和國之外交關係及格蘭迪亞國協。
格蘭迪亞的外交,是基於共和二年格蘭迪亞憲法第十五條所規範的基本國策。
第十五條 外交
1.格蘭迪亞之外交,應恪守微國家權利與義務公約、福爾摩沙微國家共同體憲章及各國際規章,本持獨立自主、平等互惠之原則,敦睦邦誼,促進交流、尊重條約。
2.格蘭迪亞之外交,應以保護僑民權益,促進國際合作,提倡國際正義,確保世界和平之外交政策方針為圭臬,據以爭取與維護國家之最高利益。
格蘭迪亞政府當前將對外闗係置於第一要位,目的就是敦睦邦誼,與各國建立友好的關係,並以此為基礎發展更近一步的合作與交流。
格蘭迪亞共和國現擁有45個邦交國,加入6個國際組織與3個同盟組織,並同2個國家互設有非官方代表機構。
與各邦交國關係
格蘭迪亞共和國與45個國家基於互相承認主權的原則下建立了正式的外交關係,
國際組織
名稱 | 目前狀態 | 備註 |
---|---|---|
福爾摩沙微國家共同體 | 成員國 | |
港臺微型國家共榮圈 | 成員國 | |
東亞微國家公約組織 | 成員國 | |
FOURMOSA | 成員國 | |
微型國家聯盟 | 觀察國 | |
微國家標準化組織 | 成員國 |
同盟組織及國家
同盟組織
名稱 | 成員 |
---|---|
布丁同盟 | 納塔瑰共和國 |
烏德塔聯盟 | 杜斯格羅桑、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大清和聯合帝國 |
同盟國家
除了以組織締結的同盟關係外,格蘭迪亞也透過條約與以下國家建立同盟關係。
同盟國家名稱 | 締結條約 | 締結日期 |
---|---|---|
杜斯格羅桑 | 《杜斯格羅桑與大大大同盟協約》 | 2022年 |
蒙萊納瓦聯邦 | 《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與格蘭迪亞共和國間共同合作條約》 | 2023年1月1日 |
華江斯坦君憲國 | 《格蘭迪亞共和國與華江斯坦君憲國間軍事互助條約》 | 2023年5月31日 |

格蘭迪亞國協(自由聯合)
格蘭迪亞國協是格蘭迪亞前屬地、聯邦或同盟,與格蘭迪亞維持緊密關係,並得經格蘭迪亞政府監督行使外交自主權,亦得由當地政府同意由格蘭迪亞代行外交權。
名稱 | 與格蘭迪亞關係 | 備註 |
---|---|---|
大不母帝國 | 自由聯合 | |
卡比共和國 | 自由聯合 | |
鞐蘭 | 自治集體 | 依據《自治國外交自主法令》享有外交自主權,惟至今未有實行,其外交權力由格蘭迪亞政府代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