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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出與就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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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行: | 第35行: | ||
== 職位更迭 == | == 職位更迭 == | ||
=== 選出 | === 選出 === | ||
依據憲法第四條之一條規定,國務總理由聯邦主權議會議員提名人選,由聯邦主權議會全體會議進行信任動議投票,如取得二分之一以上議員信任票時,則由聯邦總統進行任命;而若未取得二分之一以上議員信任票時,則應在聯邦主權議會進行國務總理選舉辯論,並在第一次信任動議投票後之四十八小時內舉行第二次信任動議投票,若一樣無法取得二分之一以上議員信任票時,則應另選人選。 | 依據憲法第四條之一條規定,國務總理由聯邦主權議會議員提名人選,由聯邦主權議會全體會議進行信任動議投票,如取得二分之一以上議員信任票時,則由聯邦總統進行任命;而若未取得二分之一以上議員信任票時,則應在聯邦主權議會進行國務總理選舉辯論,並在第一次信任動議投票後之四十八小時內舉行第二次信任動議投票,若一樣無法取得二分之一以上議員信任票時,則應另選人選。 | ||
為避免韓寧政府新屆政府難產,根據憲法第四條之一條規定,如距第一次信任動議案後兩個月內無法產生新屆政府時,總統應在取得聯邦主權議會議長之副署後,得宣布解散聯邦主權議會並重新選舉。 | 為避免韓寧政府新屆政府難產,根據憲法第四條之一條規定,如距第一次信任動議案後兩個月內無法產生新屆政府時,總統應在取得聯邦主權議會議長之副署後,得宣布解散聯邦主權議會並重新選舉。 | ||
== 就職 == | |||
=== 卸任與解職 === | === 卸任與解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