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蘭迪亞勳章與榮典
格蘭迪亞勳章與榮典制度,係指格蘭迪亞共和國依據《共和三年勳章法令》所頒授之各種榮譽,均由格蘭迪亞及其領地執政官所頒授。凡格蘭迪亞人民,有勳勞於國家或社會者,得獲頒授勳章;或為敦睦邦交,得授予勳章於外國人。依據《共和三年勳章法令》該系統包括榮典、章、特殊頒授和獎章四個部分。
- 榮典,指依法令授予之單一頭銜,以表彰傑出服務服務或特殊成就;
- 章,指授予對國家或社會具有顯著貢獻之人士之勳章;
- 特殊頒授,指授予針對特定事件或領域具有重大貢獻之人士之特殊勳章;
- 獎章,指授予對國家、社會或政府具特定貢獻或服務具有表現之人士之榮譽。
發佈這些多種形式的勳章及獎章的消息一般會在執政府中公佈。
制度簡史
格蘭迪亞受英國、日本及中華民國勳章文化影響,其獲頒授勳章者,得為格蘭迪亞之勳士,並可以在姓名後加銜其榮譽。卿雲章為格蘭迪亞最早設立之勳章(章),而大格蘭迪亞章則是當前格蘭迪亞之最高等級榮譽勳章。時至今日,格蘭迪亞榮譽制度仍在不斷發展,以適應時下對表彰受公認服務或行為獎勵的需求。
勳章級別(勳銜)
依據《共和三年勳章法令》,格蘭迪亞勳章依受獎者其之功勳分為三個級別,分別是:
- 大授章(Grand Cordon)
- 領授章/官佐(Officer)
- 襟授章/員佐(Member)
現存勳章與榮典
依據《共和三年勳章法令》,格蘭迪亞的章分為以下各種:
章 | ||
---|---|---|
名稱 | 級別(勳銜) | 授予 |
大格蘭迪亞章
Order of Great Grandia |
大格蘭迪亞勳士(OGG)
Grand Cordon |
最高榮譽勳章,得授予國家元首,得特贈友邦元首,並得派專使齎送。 |
共和章
Order of the Republic |
共和大授章勳士(ORE)
Grand Cordon |
一 統籌大計,安定國家者。
二 翊贊中樞,敉平禍亂者。 三 其他對於建國事業有特殊勳勞者。 |
卿雲章
Order of Auspicious Cloud |
卿雲大授章勳士(GAC)
Grand Cordon |
一 實踐民主憲政有特殊勳勞者。
二 對建國大業有特殊貢獻者。 三 對發揚文化立國有特殊表現者。 |
卿雲領授章勳士(OAC)
Officer | ||
卿雲襟授章勳士(MAC)
Member | ||
和協章
Order of Concordia |
卿雲大授章勳士(GC)
Grand Cordon |
頒授對國家政務著有勳勞之公務員,及對國家社會貢獻卓著之非公務員或外籍人士。 |
卿雲領授章勳士(OC)
Officer | ||
卿雲襟授章勳士(MC)
Member |
依據《共和三年勳章法令》,執政官得頒授下列勳章給符合條件的格蘭迪亞公職人員:
榮譽及服務獎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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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 勳銜 | 授予 | 級別 |
榮譽獎章 Metal of Honour | MH | 執政官得頒授給在格蘭迪亞服務許久,並有勳勞於國家的優秀公務員。 | 襟授 |
金質服務獎章 Golden Service Medal | GSM | 對國家或社會有重大貢獻的公職人員;或服務五年以上的公職人員。 | 襟授 |
銀質服務獎章 Silver Service Medal | SSM | 對國家或社會有卓越貢獻的公職人員;或服務三年以上的公職人員。 | 襟授 |
銅質服務獎章 Bronze Service Medal | BSM | 對國家或社會有明顯貢獻的公職人員;或服務一年以上的公職人員。 | 襟授 |
依據《共和三年勳章法令》第四條:左列之勳章,為特種之頒授,應由執政官行之:
特種頒授勳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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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 級別(勳銜) | 授予 |
布丁米亞勳章 Order of Portinmia | 布丁米亞大授勳章勳士(OPM)
Grand Cordon |
對第三共和建設有特殊勳勞者。 |
依據《共和三年勳章法令》第三之一條:格蘭迪亞之榮典,為左列二種,應由執政官行之:
榮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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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 勳銜 | 授予 |
開國元勳 National founders | NF | 於大大大建國初期對建國大業有特殊勳勞者。 |
布丁騎士 Pudding Knight | PDK | 捍衛一個布丁原則,保衛真布丁、反對假布丁之有功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