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黨法(神聖天禮帝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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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法案》乃神聖天禮帝國之帝國議會所通過之基本法令之一,旨在規範帝國議會內政黨之設立、組織與活動範圍。法案依據《大憲章》與帝國禮典精神制定,兼顧封建體系下邦國自主權與代議制制度化之需求,確立政黨於議會體系中之合法地位,惟不得干涉皇帝神授權威與邦國內政主權。

該法案於民國114年由帝國議會通過施行,明定政黨需由一定數量之議員連署創立,並設立登記、組織、黨團運作與紀律規範等條文。法案亦規定政黨不得主張推翻君主制、分裂帝國聯邦,或破壞神聖秩序與帝國禮制,其存在僅限於建議、提案、協商與議會監督功能,不得凌駕皇帝或神職機構。

內文

第一章 政黨體系設計原則

第一條

政黨存在不應破壞各邦國或貴族代表的權力結構,而是作爲不同政治理念與政策取向的整合平臺。

第二條

政黨可由君國、王國、公國、自由市之議員共同組成,但不得強迫任何代表加入;同一邦國之不同代表可加入不同政黨,如若出現因政黨不同而被邦國除名者,可向帝國內政部提交申訴。

第三條

政黨制度不得質疑皇帝之神授權威,僅在帝國議會範圍內發揮制衡與建言功能。

第二章 基本制度設計

第一條 政黨登記制度

  1. 需由至少3名帝國議員共同連署。
  2. 需向帝國內政部提出政綱草案、黨章與組織名單。
  3. 須遵守《大憲章》與帝國禮典,不得鼓吹分離、共和或顛覆體制。

第二條 議會黨團制度

  1. 具有5名以上議員者可組成黨團(Fraktion),享有黨團質詢與提案權利。
  2. 黨團可推薦議長副手、委員會主席。

第三條 選舉制度之角色

  1. 如議員來自間接選舉(邦國指派),政黨多爲議會內運作團體。
  2. 如有部分直選代表(如自由市、騎士團代表),政黨可於地方政治活動。

第三章 制度保障與限制

第一條 不得設國家政黨

政黨不得自稱「唯一正統」,保證多元。

=第二條 不得干涉皇帝任命與神職

皇帝任命官職、聖禮權限不受政黨干預。

=第三條 政黨不可凌駕於邦國憲政

如政黨於某邦非法運作,該邦有權拒絕其進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