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使用者
→憲政職能
imported>邱韶甄 |
imported>邱韶甄 (→憲政職能) |
||
第32行: | 第32行: | ||
== 憲政職能 == | == 憲政職能 == | ||
依照'''[[《郲 | 依照'''[[《大郲律-欽定國憲》]]'''規定,大郲人皇作為國家元首,近乎擁有無上的權力。帝國憲法更在前言中明示'''「人皇作為保障中華國民與國家主權的最後一道防線,其最高命令不受此法限制,人皇與最高命令均凌駕於憲法。」''',亦即人皇凌駕於帝國憲法之上。<blockquote>第 四 章 人皇 | ||
第24條 | |||
御前會議由人皇主持召開,其職權如左: | |||
壹、對人皇行駛君權提供意見。 | |||
貳、戒嚴時期職權由人皇定之。 | |||
參、成員在會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 | |||
第 25 條 | |||
壹、人皇為國家元首與三軍統帥,具有最高行政權力。 | |||
貳、人皇擁有對國家的最高行政權,人皇代表國家一切主權。 | |||
參、人皇之繼承由人皇本人指定,若無指定則由人皇之血親第一序位者繼承。 | |||
肆、人皇退位若依舊保有公民身份或未卒,以太上皇頭銜為之。 | |||
伍、領土範圍未經人皇准許不可變更。 | 伍、領土範圍未經人皇准許不可變更。 | ||
陸、人皇若為男性稱皇帝。 | |||
陸、人皇若為男性稱皇帝。 | 柒、人皇若為女性稱女皇。 | ||
柒、人皇若為女性稱女皇。 | |||
捌、朕、余一人、予一人等自稱僅能由人皇使用。 | 捌、朕、余一人、予一人等自稱僅能由人皇使用。 | ||
第 26 條 | |||
人皇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 | |||
第 | 第 27 條 | ||
人皇依本憲法之規定,行使最高行政、締結條約及宣戰、媾和之權。 | |||
第 28 條 人皇 | 第 28 條 | ||
人皇於緊急情況或中書省向人皇申請時可宣布戒嚴,戒嚴時政府凍結,所有決策權利移交御前會議。 | |||
第 29 條 | |||
人皇對於三權間之爭執,除本憲法有規定者外,得召集有關三權首長及各部部長會商解決之。 | |||
第 | 第 30 條 | ||
人皇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 | |||
第 31 條 | |||
人皇依法任免文武官員。 | |||
第 | 第 32 條 | ||
人皇依法授與榮典。 | |||
</blockquote> | |||
== 王位繼承 == | == 王位繼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