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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diciary=[[東寧聯邦共和國司法院|司法院]]|chief_judge=}} | |judiciary=[[東寧聯邦共和國司法院|司法院]]|chief_judge=}} | ||
= '''國家元首''' = | |||
東寧聯邦共和國總統任期一年,由公民直選產生,參選時須向選舉罷免署登記,由得票最高之候選人當選。總統的連任與參選機制並無特殊規定,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中也無這項規定。 | |||
依據《東寧聯邦共和國憲法》第三章第20、21、22、23、24、25條規定,總統是國家元首,對外代表東寧聯邦共和國;為三軍統帥,統率全國國家人民軍(陸海空軍);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可行使締結條約及宣戰、媾和之權;對內得向全國人民負責;東寧總統亦可宣布戒嚴,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任免文、武官員以及授與榮典。 | |||
= '''行政''' = | |||
= '''立法''' = | |||
= '''司法'''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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