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蘭迪亞外交」: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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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蘭迪亞外交''',通常泛指[[格蘭迪亞共和國|格蘭迪亞]]之外交關係及基於歷史、政治等特殊緊密關係所組成的格蘭迪亞國協。<br>
'''格蘭迪亞外交''',通常泛指[[格蘭迪亞共和國|格蘭迪亞]]之外交關係及基於歷史、政治等特殊緊密關係所組成的格蘭迪亞國協。


格蘭迪亞的外交是基於共和二年格蘭迪亞憲法第十五條所規範的基本國策。
格蘭迪亞與各國的外交關係是基於相互承認主權與治權的基礎上,締結正式的外交關係;但在有些時候,格蘭迪亞鑒於國際情勢與內特殊政,可能會在非官方交流的前提下發展實質外交關係,即以格蘭迪亞經濟文化代表處等名義設立之非官方代表機構


<sub>第十五條 </sub>
格蘭迪亞共和國現擁有45個邦國,加入6個國際組織與3個同盟組織,並同2個國家互設有非官方代表機構。


<sub>1.格蘭迪亞之外交應恪守微利與義務公約、福爾摩沙微國家共同體憲章及各國際規章,本持獨立自、平等互惠之原則,敦睦邦誼,促進流、尊重條約<br>2.格蘭迪亞之外交,應以保護僑民權益,促進合作,提倡國際正義,確保世界和平之外交政策方針為圭臬,據以爭取與維護國家之最高利益</sub>
==與各邦交國關係==
格蘭迪亞在2021年進入微國建制時期後直到今日格蘭迪亞共和與45個主權微國家基於互相承認權的原則下建立了正式的外關係[[克里斯蘭共和國]](今克里斯蘭大公國)是格蘭迪亞的第一個邦而今日格蘭迪亞與蒙萊納瓦、大清和、聯合帝國、華江斯坦等維持友好的邦交及合作關係


格蘭迪亞政府當前將對外闗係置於第一要位,目的就是敦睦邦誼,與各國建立友好的關係,並以此為基礎發展更近一步的合作與交流。


格蘭迪亞共和國現擁有45個邦交國,加入6個國際組織與3個同盟組織,並同2個國家互設有非官方代表機構。
==與各邦交國關係==
格蘭迪亞共和國與45個國家基於互相承認主權的原則下建立了正式的外交關係,
==國際組織==
==國際組織==
格蘭迪亞在2021年進入微國建制時期後直到今日,以成員國或觀察員國模式加入了6個國際組織,當中[[福爾摩沙微國家共同體]]為格蘭迪亞第一個加入之國際組織,也是目前格蘭迪亞主要參與與活躍的國際組織。
{| class="wikit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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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蘭迪亞共和國加入之國際組織列表
|+格蘭迪亞共和國加入之國際組織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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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31日
|2023年5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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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格蘭迪亞護照.png|縮圖|175x175像素|格蘭迪亞護照]]


== 格蘭迪亞國協(自由聯合) ==
== 格蘭迪亞國協(自由聯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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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自治國外交自主法令》享有外交自主權,惟至今未有實行,其外交權力由格蘭迪亞政府代行。
|依據《自治國外交自主法令》享有外交自主權,惟至今未有實行,其外交權力由格蘭迪亞政府代行。
|}
|}
==格蘭迪亞護照==
[[檔案:格蘭迪亞護照.png|縮圖|175x175像素|格蘭迪亞護照(普通)]]
格蘭迪亞的護照,由格蘭迪亞外務部所發行,申請資格為具格蘭迪亞國籍之格蘭迪亞國民,或海外領土之國民或永久性居民;另外格蘭迪亞尚有緊急護照,得在特殊條件下核予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士。
通常情況下,格蘭迪亞護照在訪問臺灣地區微國家時得直接使用,訪問臺灣地區境外之微國家時,多需搭配其他主權國家護照。
{| class="wikitable"
|+格蘭迪亞護照種類
!名稱
!授予對象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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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蘭迪亞護照(普通)
|具格蘭迪亞國籍之本土國民
|本土國民包含布丁米亞省、奧莉薇亞省、和協特別市與花社特別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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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領土居民護照
|具格蘭迪亞國籍之海外領土居民,或格蘭迪亞海外領土之永久性居民。
|海外領土居民包含海外各直轄領地、後山及崇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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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領土(鞐蘭)居民護照
|具格蘭迪亞國籍之鞐蘭居民,或鞐蘭永久性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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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蘭迪亞公務護照
|格蘭迪亞政府對外派遣,但不具維也納外交公約所認定之非外交官身份的公務人員、技術人員或其他因政府工作而需出國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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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蘭迪亞外交護照
|格蘭迪亞政府對外派遣,為維也納外交公約所認定具外交官身份之外交官員;或格蘭迪亞及其領地執政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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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蘭迪亞緊急護照
|格蘭迪亞政府核發予緊急需要之格蘭迪亞國民,或外國人和無國籍之難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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