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憲法特殊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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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憲法特殊條款
The 1st Particular Article of Constitution
概況
司法轄區 赫斯維爾公國
起草日期 2022年7月24日
付審日期 2023年9月10日
批准日期 2023年9月12日
生效日期 2023年9月12日
政體 單一制君主立憲制
政府架構
政府分支 2個
立法機關 議會
行政機關 大公殿下的公國政府
國家結構 二元制君主立憲制
制定歷史
修憲次數 1次
最近修憲日期 2023年10月18日
原始文本
保存地點
朱崙府大公府
内閣府國家檔案室
初審機關 臨時議會
起草人 赫斯維爾公國臨時政府
簽署人 大公殿下保羅一世與臨時執政官蔡易臻閣下
文本類型 A4紙
已取代 《赫斯維爾公國約法》

第一次憲法特殊條款(英語:The 1st Particular Article of Constitution),簡稱條款,是針對赫斯維爾國情而制定的特殊條款,其凍結憲法第四章與第六章關於議會内閣制的條文,將議會與内閣整併為國務會議以優化政府結構。該條款於2023年10月18日在朱崙府召開的臨時議會上獲得6票同意2票棄權並且在大公殿下保羅一世於10月29日簽署後頒行全國。

歷史

《赫斯維爾公國憲法》的背景設定是隨著行憲與國家建設日益進步,赫斯維爾公國將迎來廣大移民潮並聚集各方賢士。然而,由於長時間國家建設停擺、政府並未積極宣傳移民歸化等因素,公國的人口始終保持平衡,無從支撐憲法規定的政府架構。故,第一次蔡易臻内閣在總務大臣王佑恩的領銜下,草擬本條款以尋求解方。

憲法概要

第一次憲法修正案加入了憲法第八章第八十三條有關特殊條款的規定,律令標準化條例亦制定了特殊條款的審議流程,兩個法案為制定本條款提供了合憲性與法制化的基礎。

政府運作的基本原則

  • 兩權分立——國家權力分為兩部分:由内閣掌控的行政權與議會掌控的立法監督權。赫斯維爾公國施行内閣制,内閣成員必然是議會議員。
  • 二元制君主立憲制——根據《統合條約》,赫斯維爾大公具有一定程度的政治權力,大公殿下的權力在憲法獲得更完備的規範與補充

憲法序言

赫斯維爾公國憲法的序言由238個字構成。

赫斯維爾公國由故赫斯維爾公國及故奧斯丁與法蘭特聯合王國聯合而成,兩地區根據《皇族律令》之規定,前大公奧托一世殿下退位,奉奧斯丁公爵為君主,使統一為壹大公國。

因蒙上帝之恩典,為規定君權、限制政府權力、維持赫斯維爾地區及雅倫地區之利益、促進公共利益、保障全體國民權利、守護社會秩序,受前朝大公王佑恩殿下之託付,制定本法。

願使同民聯合,共享主權,福祐後嗣,永矢咸遵。望本國成為實質法治民主國,使國民幸福,生活安逸,世界和平,即台灣微國家之標竿模範,以求榮耀上帝,求主賜福於此,阿們!。

憲法正文

在序言之後,君憲國聯邦憲法的正文由九章九十一條組成。第一章規範了公國概覽;第二章是關於大公、皇族與貴族的規定;第三章保障了人民的權利義務;第四章是立法權;第五章是樞密院;第六章為行政權;第七章是有關國家緊急狀態的規定;第八章規定了憲法的修訂程序與法律位階;第九章是補充條款。

立法權

憲法第四章,規定了議會職權、固定會期;議員職權、言論免責權與刑事豁免權,並且將議員產生方式與任期交由法律規定。然而第四章之規定因為《第一次憲法特殊條款》而無限期推遲施行。

行政權

憲法第六章,規定了内閣職權、組成與其它規定;内閣總理大臣、其他國務大臣的職權與任期不受保障,並且將詳細的内閣組織交由法律規定。然而隨著第四章之規定無限期推遲施行,内閣之產生方式亦改由《第一次憲法特殊條款》規定之。

憲法的修正程序

第82條

本憲法條項,如有必須修正時,大公殿下得命令,將議案送議會審議。

第83條

基於國情必須臨時修正憲法但不欲更動憲法本文,内閣得提出修訂憲法特殊條款之議。憲法特殊條款之編號以修訂次數計之,審議方式依法定之。

第84條

議會全體議員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議會得審議修憲案。

第85條

修憲案由出席議員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同意,即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