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爾斯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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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日 | 2023年6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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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地點 | 獨立微國家合作協定 |
簽署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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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言 | 中文 |
《塔爾斯規範》(英語:Tarst Specification),是獨立微國家合作協定於2023年6月17日通過之各國免簽規範。
條約內容
有鑑於現DC各國間有簽證系統之存在,使得各國往來入境有諸多複雜程序,為方便各成員國互相往來,提案設立相關規範,以貓羅聯邦共和國東境命名,稱《塔爾斯規範》,具體規範內容如下:
第一條 總綱為增加組織成員國往來之方便性,特設立此規範,處理成員國間之簽證、邊境管理等相關問題。
第二條 範圍本規範應以條約之形式開放非獨立微國家合作協定之成員國參與,條約所規定之內容不應與本規範有任何不一致。
本規範修改時,條約之對應條文同時進行修正。
條約之締約,由獨立微國家合作協定之成員國經簡單多數決,決定該國之締約是否成立。
第三條 定義締約國:獨立微國家合作協定之成員國,及本規範之條約形式之締約國
第三國:除成員國、締約國以外之任何國家
他國國民:第三國之國民
第四條締約國之間,互相取消邊境檢查,締約國之國民,持該國承認之身分證明文件,得不需簽證或相關程序,直接出入締約國。
對於因微國家現狀而有僅對本國人開放之區域者,不在此限。
第五條對有簽證制度之締約國,應有統一簽證之制度,具體形式制定及修正由締約國討論之。
第六條統一簽證之審查與通過,得由各締約國自行處理之,其效力受塔爾斯規範及其條約承認。
第七條對於他國國民,持統一簽證者,得依其簽證自由通行於締約國之間。
第八條如因國家有重大變故或其他特殊原因,該國得立即對其邊境進行限制。
如前項之限制大於五日,則該國須向各締約國提出事由,經締約國討論後決定該國之邊境限制是否得以繼續,以及其邊境限制之持續時間。
締約國對前項之決議,以三分之二多數決行之。
第九條
本規範之修訂,由獨立微國家合作協定之成員國依獨立微國家合作協定之憲章行之,非成員國之締約國如對修正有異議,則以各締約國依簡單多數決決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