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和公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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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和公國憲法》
概況
司法轄區 協和公國
批准日期 2016年
生效日期 2016年
政體 議會君主立憲制
政府架構
政府分支 2個
國家元首 Mathurin
立法機關 協和眾議會
行政機關 協和公國內閣
國家結構 君主制
立法機關
首設日期
2016年
行政機關
首設日期
2016年
起草人 Mathurin

協和公國的憲法由一段序言和其他五個章節組成。序言參考了美國的導言,其意思概括了憲法的主要目標和目的。並且強調了建立和平、正義、形象和幸福生活的重要性。其他五個章節規定了協和公國的原則和政府體系,也包含了其他的重要事項:

  • Principles of the Concord Principality(協和公國的原則)
  • Rights and Duties of Citizens(公民的權利和義務)
  • The governmental system of the Concord Principality(協和公國的政府體系)
  • The prince's special powers in diplomatic policy(親王在外交政策上的特殊權力)
  • The amendment and procedures of the constitution(憲法的修訂與程序)

歷史沿革

協和公國成立初期由馬圖林(Mathurin)獨自一人完成制憲。

憲法正文

Preamble(前言)

  • 為了建立一個更加和平的國家與環境,倡導正義,樹立形象,並為下一代創造更加和平與幸福的生活,特制定《協和公國憲法》。

Principles of the Concord Principality(協和公國的原則)

Article 1:協和公國是一個君主立憲制國家。

Article 2:協和公國的主權屬於在位親王及政府。

Article 3:協和公國的所有民族一律平等。

Rights and Duties of Citizens(公民的權利和義務)

Article 1:所有人在協和公國之下皆享有平等權利。

Article 2:協和公國承認並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與自由。

Article 3:人民有責任與義務遵守協和公國的所有法律。

Article 4:凡不損害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的其他自由與權利,均受憲法保護。

The governmental system of the Concord Principality(協和公國的政府體系)

Article 1:親王的權力、職責與選任方式

  • Clause 1:親王是國家元首,擁有最高權威。
  • Clause 2:親王可以親自任命下一任親王。如果沒有任命,將採用世襲制度。
  • Clause 3:親王在開始執行職務前,應作宣誓或代誓宣言,以「忠誠執行親王職務,維護、保護、捍衛國家憲法」為原則。
  • Clause 4:親王沒有任期限制。
  • Clause 5:親王應不時向協和眾議會報告公國情況,並向眾議會提出他認為必要和妥善的措施供眾議會審議。在非常情況下,他得召集兩院或任何一院開會。如遇兩院對休會時間有意見分歧時,他可使兩院休會到他認為適當的時間。他應接見大使和公使。他應負責使法律切實執行。
  • Clause 6:當親王缺位時,由王儲或親王指定的繼承人接任,直至親王被恢復職位。當親王和王儲均缺位時,首相將充當攝政者。前親王和王儲將依法受審判叛國罪。
  • Clause 7:由王儲或親王指定的繼承人代替原親王,任期為三個月。如果在此期限結束時親王未出現,則原親王將被視為叛國,並且由王儲或親王指定的繼承人將擔任最高君主的職位。
  • Clause 8:除了內亂、外患罪外,協和眾議會的彈劾解職,親王不受刑事起訴。

Article 2-1:協和眾議會(立法)

  • Clause 1:立法權屬於協和眾議會。
  • Clause 2:協和眾議會成員由基礎的眾議會成員提議投票及通過投票的退位親王。
  • Clause 3:協和眾議會有全體職位的彈劾罷免
  • Clause 4:協和眾議會開會採用彈性時間,由議會成員決定開會時間。
  • Clause 5:協和眾議會懲罰本議會議員和擾亂秩序的行為,並經三分之二成員的同意開除該成員。
  • Clause 6:協和眾議會除需保密的部分,其餘部分需議員投票,票數高於四分之一的成員同意應當公開。
  • Clause 7:除犯叛國罪、重罪和妨害治安罪外,在一切情況下都享有在協和眾議會出席會議期間和往返於議會途中不受逮捕的特權。
  • Clause 8:協和眾議會成員不可兼職其他職位。
  • Clause 9:協和眾議院通過的每一議案,在成為正式文件前須送交親王;親王如批准該議案,即應簽署;如不批准,則應將該議案連同其反對意見退回眾議會。
  • Clause 10:眾議會應將此項反對意見詳細載入本院會議記錄並進行複議。如經複議後,眾議會議員全票同意後即可送交親王;如未通過,將送交親王批准該議案,如不批准,則重複復議轉交。
  • Clause 11:眾議會有權制定為行使各項權力和由本憲法授予協和公國政府或其任何部門或官員的一切其他權力所必要和適當的所有法律。
  • Clause 12:不得觸犯公民基本權利,除非發生叛亂或入侵時公共安全要求中止這項權利。
  • Clause 13:不得通過公民權利剝奪法案或追溯既往的法律。

Article 2-2:協和眾議會(司法)

  • Clause 1:司法權屬於協和眾議會,大法官由眾議會提議投票或由親王提議投票選出。
  • Clause 2:司法權的適用範圍包括:由於本憲法、協和公國法律和根據協和公國權力已締結或將締結的條約而產生的一切普通法和衡平法的案件;涉及大使、公使和領事的一切案件;其公民同外國或外國公民或國民之間的訴訟。
  • Clause .3:涉及大使、公使及領事為一方當事人的一切案件,對上述所有其他案件,不論法律方面還是事實方面,協和眾議會具有上訴審管轄權,但須依照眾議會所規定的例外和規章。
  • Clause 4:除彈劾案外,一切犯罪由陪審團審判,審判應在眾議會以法律規定的一個或幾個地點舉行。

Article 3:協和內閣

  • Clause 1:行政權屬於協和內閣。內閣任期一年,連選連任。內閣按以下方法選舉:
  1. 每個滿16歲的公民,照該眾議會所定方式自建或他人引薦,得以參選,其數目同該眾議員總人數相等且不得兼任何職位。但入籍未滿一年者,不得被選派為選舉人。
  2. 選舉人在眾議會內集會。選舉人須開列名單,寫明所有被選人和每人所得票數;在該名單上簽名作證,將封印後的名單送協和公國政府所在地,交眾議會議長收。由眾議會議長在全體議員面前開拆所有證明書,然後計算票數。得票最多的人,即為首相。如獲得此多數票者不止一人,且得票相等,眾議院應立即投票選舉其中一人為首相。如無人獲得多數票,該院應以同樣方式從名單上得票最多的五人中選舉一人為首相。在每種情況下,首相選出後,獲得選舉人票最多者,即為總理。但如果有兩人或兩人以上得票相等,眾議會應投票選舉其中一人為總理。
  3. 協和眾議會得確定選出選舉人的時間和選舉人投票日期。
  • Clause 2:如遇首相被免職、死亡、辭職或喪失履行首相權力和責任的能力時,首相職務應移交總理。眾議會得以法律規定在首相和總理兩人被免職、死亡、辭職或喪失任職能力時,由親王代理首相職務,直到首相或總理恢復任職能力抑或新首相選出為止。

The prince's special powers in diplomatic policy(親王在外交政策上的特殊權力)

Article 1:親王可以代表協和公國進行外交活動,包括但不限於:參加國際會議、訪問其他國家元首或政府代表、元首會談、接待外國使節、代表協和公國全體參與國際組織。

Article 2:親王有義務參與維護協和公國的外交關係,包括但不限於:外交爭端、國際糾紛。

Article 3:親王擁有簽署條約和協議的權力。

Article 4:親王可以參與或制定國家外交政策,提供建議和意見。

The amendment and procedures of the constitution(憲法的修訂與程序)

Article 1:協和眾議會三分之二議員認為必要時,應提出本憲法的修正案,或根據親王的請求,召開制憲會議提出修正案。不論哪種方式提出的修正案,經眾議會成員(加親王)的四分之三同意制憲會議的批准,即實際成為本憲法的一部分而發生效力。   Article 2:眾議會正式批准並公布後立即生效。

外部連結

  1. Constitution of the Principality of Concord. https://docs.google.com/document/d/18npaugbYKpu72RQSasO8TeITSvvd6wspznXq9jnGnbQ/edit?tab=t.0.2024-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