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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萊納瓦聯邦」:修訂間差異
→行政區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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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是由若干個具有部分主權的邦('''Commonwealth''')及領地所組成的聯邦制國家,各邦的權力由《[[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憲法]]》所保障;基於憲法之規定,各邦可以其之法定名稱對外交涉,並得以設立其之行政權機構、立法權機構及司法權機構,並得以制定其之憲法及法律。 | 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是由若干個具有部分主權的邦('''Commonwealth''')及領地所組成的聯邦制國家,各邦的權力由《[[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憲法]]》所保障;基於憲法之規定,各邦可以其之法定名稱對外交涉,並得以設立其之行政權機構、立法權機構及司法權機構,並得以制定其之憲法及法律。 | ||
根據憲制性文件,聯邦首都領地、韓志自由邦、瓦倫克爾自由邦、大西威與紐克蘭多、修適士領地及海外領土集體,為構成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的國家邦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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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西威與紐克蘭多]] | *[[大西威與紐克蘭多]] | ||
*[[波爾維亞那]] | |||
*[[主權領土集體]] | *[[主權領土集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