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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事件」: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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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特蘭修憲 廢除總理一職''' | '''卡特蘭修憲 廢除總理一職''' | ||
自埃里希·馮·曼施坦因被審判後,總理職位長期空缺。7月16日,卡特蘭全國人大修改憲法,廢除總理一職,由主席直接領導國務院,Niguolaia的權利得到鞏固並增強。 | 自埃里希·馮·曼施坦因被審判後,總理職位長期空缺。7月16日,卡特蘭全國人大修改[[卡特蘭民主共和國憲法|憲法]],廢除總理一職,由主席直接領導國務院,Niguolaia的權利得到鞏固並增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