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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萊納瓦聯邦」: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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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萊納瓦聯邦是由若干個具有部分主權的邦('''Commonwealth''')及領地所組成的聯邦制國家,各邦的權力由《[[蒙萊納瓦聯邦憲法]]》所保障;基於憲法之規定,各邦可以其之法定名稱對外交涉,並得以設立其之行政權機構、立法權機構及司法權機構,並得以制定其之憲法及法律。 | 蒙萊納瓦聯邦是由若干個具有部分主權的邦('''Commonwealth''')及領地所組成的聯邦制國家,各邦的權力由《[[蒙萊納瓦聯邦憲法]]》所保障;基於憲法之規定,各邦可以其之法定名稱對外交涉,並得以設立其之行政權機構、立法權機構及司法權機構,並得以制定其之憲法及法律。 | ||
根據憲 | 根據憲法,聯邦首都領地、漢孜高瓦自由邦、瓦倫克爾自由邦、大西威與紐克蘭多、修適士領地及海外領土集體,為構成蒙萊納瓦聯邦的國家邦聯;其中,漢孜高瓦自由邦與瓦倫克爾自由邦構成一個具有國家邦聯構成國地位之地區。 | ||
*{{flag|漢孜高瓦}} | *{{flag|漢孜高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