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萊納瓦聯邦」: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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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萊納瓦聯邦'''(文化語:'''Monreinavaská Federace'''),通稱為'''蒙萊納瓦'''(英語:'''Monreinava''')或'''蒙聯''',是一個橫跨歐洲及亞洲之分權自治型、委員會制及內閣制之微主權國家。蒙萊納瓦由一個領地、兩個自由邦及 | '''蒙萊納瓦聯邦'''(文化語:'''Monreinavaská Federace'''),通稱為'''蒙萊納瓦'''(英語:'''Monreinava''')或'''蒙聯''',是一個橫跨歐洲及亞洲之分權自治型、委員會制及內閣制之微主權國家。蒙萊納瓦由一個領地、兩個自由邦及兩個隸屬於[[國家邦聯]]體制下的構成國而構成,首都為[[聯邦首都領地]]。蒙萊納瓦聯邦之國家元首是[[總統評議會]]全體,而非[[總統評議會主席]]或[[蒙萊納瓦聯邦總統|聯邦總統]]。 | ||
蒙萊納瓦聯邦政治體制為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由[[蒙萊納瓦聯邦總統|總統]]及兩名[[蒙萊納瓦聯邦副總統|副總統]]組成之[[總統評議會]]作為國家元首並擁有禮儀性國家元首職權,一般情況下,總統評議會全體成員均由合格選舉人直接選舉產生,並且任期為一年,[[蒙萊納瓦聯邦國務總理|國務總理]]是蒙萊納瓦聯邦之政府首腦,依據國民議會之信任動議投票選舉產生,並領導具最高行政權之[[蒙萊納瓦聯邦國務院|國務院]];蒙萊納瓦聯邦大議會是兩院制立法機構,由直接選舉之[[聯邦主權議會]]及[[蒙萊納瓦國民議會|國民議會]]組成,分別具七席及十三席,任期均為一年;[[蒙萊納瓦聯邦法院|聯邦法院]]為獨立於行政權及立法權之最高司法機關,首席法官及大法官由總統評議會提名後經國民議會同意後任命,另蒙萊納瓦聯邦設立[[蒙萊納瓦憲法法院|憲法法院]]及[[蒙萊納瓦選舉爭議法院|選舉爭議法院]],保護憲法、民主選舉原則及國民之基本權利。 | 蒙萊納瓦聯邦政治體制為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由[[蒙萊納瓦聯邦總統|總統]]及兩名[[蒙萊納瓦聯邦副總統|副總統]]組成之[[總統評議會]]作為國家元首並擁有禮儀性國家元首職權,一般情況下,總統評議會全體成員均由合格選舉人直接選舉產生,並且任期為一年,[[蒙萊納瓦聯邦國務總理|國務總理]]是蒙萊納瓦聯邦之政府首腦,依據國民議會之信任動議投票選舉產生,並領導具最高行政權之[[蒙萊納瓦聯邦國務院|國務院]];蒙萊納瓦聯邦大議會是兩院制立法機構,由直接選舉之[[聯邦主權議會]]及[[蒙萊納瓦國民議會|國民議會]]組成,分別具七席及十三席,任期均為一年;[[蒙萊納瓦聯邦法院|聯邦法院]]為獨立於行政權及立法權之最高司法機關,首席法官及大法官由總統評議會提名後經國民議會同意後任命,另蒙萊納瓦聯邦設立[[蒙萊納瓦憲法法院|憲法法院]]及[[蒙萊納瓦選舉爭議法院|選舉爭議法院]],保護憲法、民主選舉原則及國民之基本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