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萊納瓦國家共同體」: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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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邦聯'''(''' | '''蒙萊納瓦國家邦聯'''('''Commonwealth of Monreinavian Nations''')是由[[瓦倫克爾自由邦|瓦倫克爾]]-[[漢孜高瓦自由邦|漢孜高瓦]]地區、[[蒙特高東方共和國|蒙特高]]、[[大西威與紐克蘭多]]與[[波爾維亞那]]四個構成國所構成。國家邦聯的正式名稱是[[蒙萊納瓦聯邦]],蒙萊納瓦聯邦是[[福爾摩沙微國家共同體|福共體]]、[[柴約]]及[[赫紐羅條約組織|赫紐羅]]的成員國,首都是[[聯邦首都領地]];根據憲法,憲法承認國家邦聯之各構成國擁有崇高之自治權,聯邦政府僅執行有關聯邦之國籍頒發、以聯邦名義建交及國防事務。 | ||
國家邦聯之法律授權及規範均依照《[[蒙萊納瓦聯邦憲法]]》,[[國家邦聯協議會]]是國家邦聯體制中之最高機關,由聯邦總統、副總統、國務總理及各構成國總督構成,[[瓦倫克爾自由邦|瓦倫克爾]]-[[漢孜高瓦自由邦|漢孜高瓦]]地區被允許派任一名代表。 | |||
== 法律地位 == | == 法律地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