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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蘭迪亞共和國」:修訂間差異

增加 52 位元組 、​ 2024年6月29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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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ficial_languages= [https://en.wikipedia.org/wiki/Taiwanese_Mandarin 中華民國國語]<br>[https://en.wikipedia.org/wiki/English_language 英語]<br>[https://en.wikipedia.org/wiki/Hokkien 台灣閩南語]<br>[https://zh.wikipedia.org/zh-tw/%E8%87%BA%E7%81%A3%E5%AE%A2%E5%AE%B6%E8%AA%9E 台灣客家語]<br>新霍爾語
|official_languages= [https://en.wikipedia.org/wiki/Taiwanese_Mandarin 中華民國國語]<br>[https://en.wikipedia.org/wiki/English_language 英語]<br>[https://en.wikipedia.org/wiki/Hokkien 台灣閩南語]<br>[https://zh.wikipedia.org/zh-tw/%E8%87%BA%E7%81%A3%E5%AE%A2%E5%AE%B6%E8%AA%9E 台灣客家語]<br>新霍爾語
|ethnic_groups= 漢族(閩南裔為主)、台灣原住民族
|ethnic_groups= 漢族(閩南裔為主)、台灣原住民族
|government_type= 內閣制、共和立憲制
|government_type= 內閣制、共和立憲制、西敏
|religion =  
|religion =  
|legislature = [[格蘭迪亞眾議院|眾議院]]
|legislature = [[格蘭迪亞眾議院|眾議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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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執政官 ===
=== 執政官 ===


格蘭迪亞執政官為格蘭迪亞共和國及其屬地、國協之最高領袖,對外代表格蘭迪亞共和國,同時兼以大不母帝國皇帝身分對不母列島實施統治權。
[[執政官(格蘭迪亞)|格蘭迪亞執政官]]為格蘭迪亞共和國及其屬地、國協之最高領袖,對外代表格蘭迪亞共和國,同時兼以大不母帝國皇帝身分對不母列島實施統治權。


執政官可行使締結條約及宣戰、媾和之權;對內得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宣布戒嚴,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任免文武官員以及授與榮典。
執政官可行使締結條約及宣戰、媾和之權;對內得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宣布戒嚴,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任免文武官員以及授與榮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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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閣 ===
=== 內閣 ===
格蘭迪亞內閣由眾議院選出的執政官領導,其任命的內閣官員稱為政務官,內閣下設外務、總務、防務等部。
[[格蘭迪亞內閣]]由眾議院選出的執政官領導,其任命的內閣官員稱為政務官,內閣下設外務、總務、防務等部。


執政官得召開內閣會議,共同商議國家大事,執政官若不能履行其職責,內閣應召開會議推選一政務官暫時代行執政官之職務。
執政官得召開內閣會議,共同商議國家大事,執政官若不能履行其職責,內閣應召開會議推選一政務官暫時代行執政官之職務。


=== 眾議院 ===
=== 眾議院 ===
格蘭迪亞眾議院為格蘭迪亞最高立法機關,掌理立法權,由人民選出之議員所組成。
[[格蘭迪亞眾議院]]為格蘭迪亞最高立法機關,掌理立法權,由人民選出之議員所組成。


眾議院議員依憲法之規訂得推選出執政官。並得行使罷免、彈劾執政之權。
眾議院議員依憲法之規訂得推選出執政官。並得行使罷免、彈劾執政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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