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隆恩埔條約」: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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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行: | 第20行: | ||
第五條 | 第五條 | ||
基於聯合基礎已穩固,確定外交相關事務由最高行政機關依法統籌辦理。 | 基於聯合基礎已穩固,確定外交相關事務由[[聯合帝國政務院|最高行政機關]]依法統籌辦理。 | ||
第六條 | 第六條 | ||
[[聯合帝國聯合皇帝|聯合帝國國家元首]]之產生方式,應以憲法或具憲法地位之文件規定之。 | |||
第七條 | 第七條 | ||
聯合帝國應設立民意代表機構,機構之大小與人數之多寡另以法律定之。 | 聯合帝國應設立[[聯合帝國帝國議會|民意代表機構]],機構之大小與人數之多寡另以法律定之。 | ||
第八條 | 第八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