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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人民共和國」:修訂間差異

增加 61 位元組 、​ 2024年8月11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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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第 2 條


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蘭人共和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第 3 條
第 3 條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
具有蘭人共和國國籍者為蘭人共和國國民。


第 4 條
第 4 條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
蘭人共和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


第 5 條
第 5 條


中華民國各民族一律平等。
蘭人共和國各民族一律平等。


第 6 條
第 6 條


中華民國國旗定為紅地,左角青天
主共和國國旗定為背景黑,中間紅,紅上面有色條線
==地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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