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場分類與運營標準」: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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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機場通用「分類」標準 == | == 機場通用「分類」標準 == | ||
[[微國國際民航組織]]根據機場的航班數量、跑道設施、旅客處理能力、地理位置及其服務範圍,將機場劃分為I類、II類和III類。每類機場的具體要求依據其規模和運營性質而有所不同,旨在針對不同類型的航站提供適當的管理標準。 | |||
=== I類機場 === | === I類機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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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機場風險「分級」標準 == | == 機場風險「分級」標準 == | ||
[[微國國際民航組織]]針對不同的運營風險因素,將機場根據其地理位置、天氣條件、航班流量、環境保護要求和緊急應對能力分為三個等級:A級、B級和C級。這些分級幫助管理層迅速評估機場的運營風險,並制定相應的管理策略。 | |||
==== A級機場(高風險) ==== | ==== A級機場(高風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