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微國家合作協定」: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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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ader_title2=[[獨立微國家合作協定大會主席|主席]] | |leader_title2=[[獨立微國家合作協定大會主席|主席]] | ||
|leader_name2= {{flagicon|拉比琳斯}}[[愛爾雷德|AirLied]]| | |leader_name2= {{flagicon|拉比琳斯}}[[愛爾雷德|AirLied]]|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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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ficial_website = [https://sites.google.com/view/imcaoffical/%E9%A6%96%E9%A0%81home-page IMCA網站➊]}} | |official_website = [https://sites.google.com/view/imcaoffical/%E9%A6%96%E9%A0%81home-page IMCA網站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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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組織架構 == | == 組織架構 == | ||
獨立微國家合作協定由大會、安防委員會、國際發展中心、國際調解委員會、秘書處五個機構所構成,通常而言,大會決議能夠直接影響其它機構。 | 獨立微國家合作協定由[[大會(IMCA)|大會]]、[[安防委員會(IMCA)|安防委員會]]、[[國際發展中心(IMCA)|國際發展中心]]、[[國際調解委員會(IMCA)|國際調解委員會]]、[[秘書處(IMCA)|秘書處]]五個機構所構成,通常而言,大會決議能夠直接影響其它機構。 | ||
=== 秘書處 === | === 秘書處 === | ||
[[獨立微國家合作協定秘書處|秘書 | |||
[[秘書處(IMCA)|獨立微國家合作協定秘書處]]由秘書長管理,通常由來自組織成員國的代表協助運作。依據憲章規定,秘書處的職務內容多為執行各機關所託付之職務,並向大會提供必要的資料與訊息。 | |||
[[秘書長(IMCA)|秘書長]]是獨立微國家合作協定的發言人和領導人,對外代表協定,並綜理協定的外交事務,依據[[《獨立微國家合作協定憲章》]]所描述,秘書長是秘書處的行政首長。在2024年8月以前,秘書長通常負責向大會轉告理事會決議,舊版憲章亦規定秘書長可將「其認為可能威脅國際和平及安全之任何事件」提請理事會注意,該職位在事實上已經成為獨立微國家合作協定管理者和成員國間爭端及國際問題的調停者兩項職責的結合。 | |||
在[[八月憲章修正案(IMCA)]]通過後,秘書長與理事會的溝通任務轉變為「與主席國的溝通任務」,由於現任秘書長與當前主席國代表為同一人,於是在上述憲章修正案通過後,秘書長與主席國間的溝通及協調機制至今仍未產生作用。 | |||
舊版本憲章規定,秘書長在理事會進行推薦之後由大會進行任命(或信任投票)。現今則是由參與大會的代表互相選舉產生。依據憲章規定,秘書長任期為一年,並且不限制連任次數,對於秘書長身分則未設有任何限制,歷次秘書長選舉中亦存在無國籍人士當選秘書長的先例。 | |||
現任秘書長為拉比琳斯籍的[[愛爾雷德|AirLied]],他在2024年4月時接替了[[悠人日下]]。 | |||
[[獨立微國家合作協定秘書處|秘書處]]設置下列各分機關: | [[獨立微國家合作協定秘書處|秘書處]]設置下列各分機關: | ||
*[[秘書處執行管理部]] | *[[秘書處執行管理部(IMCA)]] *[[秘書處政治事務部(IMCA)]] | ||
*[[秘書處新聞部(IMCA)]] *[[秘書處藝術發展部(IMCA)]] | |||
=== 安防委員會 === | |||
按照《設置安防委員會決議文》規定,安防委員會的職責是維護微國家之間的和平與安全,並作為成員國向國際交換危機資訊的情報平台。安防委員會可以通過決議以向協定成員國提出「建議」,且安防委員會的決議不得具有強制性。 | |||
安防委員會由組織全體成員國組成,無論是會員國或觀察國都能在會議中列席並發言。 | |||
=== 大會 === | === 大會 === | ||
[[大會(IMCA)|大會]]是獨立微國家合作協定的最高議事機構,由協定的所有會員國組成。獨立微國家合作協定大會每十四天召開一次大會,並且可以召集臨時會議。大會置大會主席一名,依據現行憲章規定,大會主席由主席國進行指派,主席國則另由大會選舉產生。 | |||
第一次大會在2023年5月27日晚間七時召開,現今已舉辦過42次(截至2024年10月26日)。 | |||
依據現行議事規則,提付至大會審議的入協案僅須獲得三分之一或以上的同意票便得通過,其它議案則全數採行簡單多數決,每個會員國只有一票。大會決議對會員國通常不具有約束力。 | |||
=== 國際發展中心 === | === 國際發展中心 === | ||
[[國際發展中心(IMCA)|國際發展中心]]原先是屬於大會底下的機構,在《國際發展中心條例》通過後,成為一個獨立運作的諮詢機構。 | |||
在《國際發展中心條例》中對發展中心宗旨有如此敘述: | |||
<blockquote>一、本中心致力於協助新興之微國家發展,利用本協定之資源協助其實現國家正常化,以此促進微國家社群的和平、穩定及繁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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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國際發展中心設立之基礎,係在於貫徹獨立自主、中立、平等三原則,發展中心應確保對一切新興微國家提供平等而公正之協助,並尊重各微國家之主權與自治權。 </blockquote> | |||
該機構的主要功能是為觀察國與入協案遭否決的微國家提供建議與諮商服務,並促進協定成員國間的經驗交流。由於入協門檻的降低、[[聯合微國家組織]]的建立以及大部份國家並不知曉該機構的存在等原因,導致國際發展中心時常被批評為「毫無作用」、「無關痛癢」。 | |||
=== 國際調解委員會 === | === 國際調解委員會 === | ||
國際調解委員會是調解各成員之間爭端的機構,曾經調解過[[ | |||
國際調解委員會是調解各成員之間爭端的主要機構,該機構設置的主要目的是處理協定成員國間的衝突,或針對國際紛爭進行「建議性質」的裁決。調解委員會發起的會議通常以秘書長為主席,並由其作出裁決。 | |||
國際調解委員會曾經調解過[[724波卡衝突]]。 | |||
== 成員國 == | == 成員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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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連結== | ==外部連結== | ||
[https:// | [https://sites.google.com/view/imcaoffical/%E9%A6%96%E9%A0%81home-page IMCA網站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