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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蘭迪亞外交」: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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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內容為「格蘭迪亞共和國之外交,基於共和二年格蘭迪亞憲法,應恪守國際規章,本持獨立自主之精神,平等互惠之原則,敦睦邦交,尊重條約。以保護僑民權益,促進國際合作,提倡國際正義,確保世界和平之外交政策方針為基本精神與原則,爭取與維護國家之最高利益。 我國將對外闗係置於第一要位,目的就是敦睦邦誼,與各國建立友好的關係,並以…」的新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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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蘭迪亞共和國之外交,基於共和二年格蘭迪亞憲法,應恪守國際章,持獨立自主之精神,平等互惠之原則,敦睦邦交,尊重條約。以保護僑民權益,促進國際合作,提倡際正義,確保世界和平之外交政方針為基本精神與原則,爭取與維護國家之最高利益。  
本章節主要說明[[格蘭迪亞共和國|最莊嚴格蘭迪亞和協共和國]]外交關係及格蘭迪亞國協。<br>格蘭迪亞的外交,基於共和二年格蘭迪亞憲法第十五條所範的基本國策。


國將對外闗係置於第一要位,目的就是敦睦邦誼,與各國建立友好的關係,並以此為基礎發展更近一步的合作與交流。  
<sub>第十五條 外交</sub>
 
<sub>1.格蘭迪亞之外交,應恪守微家權利與義務公約、福爾摩沙微國家共同體憲章及各國際規章,本持獨立自主、平等互惠之原則,敦睦邦誼,促進交流、尊重條約。<br>2.格蘭迪亞之外交,應以保護僑民權益,促進國際合作,提倡國際正義,確保世界和平之外交政策方針為圭臬,據以爭取與維護國家之最高利益。</sub>
 
格蘭迪亞政府當前將對外闗係置於第一要位,目的就是敦睦邦誼,與各國建立友好的關係,並以此為基礎發展更近一步的合作與交流。


格蘭迪亞共和國現擁有45個邦交國,加入6個國際組織與3個同盟組織,並同2個國家互設有非官方代表機構。
格蘭迪亞共和國現擁有45個邦交國,加入6個國際組織與3個同盟組織,並同2個國家互設有非官方代表機構。
==邦交國==
==與各邦交國關係==
格蘭迪亞共和國與45個國家基於互相承認主權的原則下建立了正式的外交關係,
==國際組織==
==國際組織==
{| class="wikit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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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格蘭迪亞護照.png|縮圖|175x175像素|格蘭迪亞護照]]
[[檔案:格蘭迪亞護照.png|縮圖|175x175像素|格蘭迪亞護照]]


=== 格蘭迪亞國協(自由聯合) ===
== 格蘭迪亞國協(自由聯合) ==
格蘭迪亞國協是格蘭迪亞前屬地、聯邦或同盟,與格蘭迪亞維持緊密關係,並得經格蘭迪亞政府監督行使外交自主權,亦得由當地政府同意由格蘭迪亞代行外交權。
格蘭迪亞國協是格蘭迪亞前屬地、聯邦或同盟,與格蘭迪亞維持緊密關係,並得經格蘭迪亞政府監督行使外交自主權,亦得由當地政府同意由格蘭迪亞代行外交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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