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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蘭迪亞勳章與榮典」: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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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蘭迪亞勳章與榮典''',係指[[格蘭迪亞共和國]]依據格蘭迪亞頒給勳章條例,格蘭迪亞人民有勳勞於國家或社會者,得頒授予勳章為敦睦邦交,得授予勳章於外國人。
'''格蘭迪亞勳章與榮典''',係指[[格蘭迪亞共和國]]依據《共和三年勳章法令》所頒授之各種榮譽格蘭迪亞人民有勳勞於國家或社會者,得獲執政官頒授予勳章;或為敦睦邦交,得授予勳章於外國人。


==勳章與榮典==
==勳章與榮典==


格蘭迪亞的勳章分為以下各種:
依據《共和三年勳章法令》,格蘭迪亞的勳章分為以下各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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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行: 第42行:
|依勳績分三等,並以大綬、領綬、襟綬。
|依勳績分三等,並以大綬、領綬、襟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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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共和三年勳章法令》,執政官得頒授下列勳章給符合條件的格蘭迪亞公職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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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頭銜
!授予
!級別
|-
|榮譽獎章 Metal of Honour
|MH
|執政官得頒授給在格蘭迪亞服務許久,並有勳勞於國家的優秀公務員。
|襟授
|-
|金質服務獎章 Golden Service Medal
|GSM
|對國家或社會有重大貢獻的公職人員;或服務五年以上的公職人員。
|襟授
|-
|銀質服務獎章 Silver Service Medal
|SSM
|對國家或社會有卓越貢獻的公職人員;或服務三年以上的公職人員。
|襟授
|-
|銅質服務獎章 Bronze Service Medal
|BSM
|對國家或社會有明顯貢獻的公職人員;或服務一年以上的公職人員。
|襟授
|-
依據頒給勳章條例第十三條:左列之勳章,為特種之頒授,應由執政官行之:
依據頒給勳章條例第十三條:左列之勳章,為特種之頒授,應由執政官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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