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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希提亞帝國最高皇家憲法」: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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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fobox constitution|document_name=洛希提亞帝國最高皇家憲法|Image=洛希提亞皇家新憲封面.jpg|date_created=2023年09月01日|date_effective=2024年01月01日|date_ratified=2023年11月21日|system=[[w:Unitary|單一]][[w:parliamentary|議會制]]</br>[[w:semi-constitutional monarchy|二元制君主立憲制]]|jurisdiction={{flag|洛希提亞}} 本土及海外屬地|branches=3個(或2個)|head_of_state=[[洛希提亞君主]]|chambers=[[帝國議院(洛希提亞)|帝國議院]] 或 [[總轄院(洛希提亞)|總轄院]]|executive=[[國務院(洛希提亞)|國務院]] 或 [[總轄院(洛希提亞)|總轄院]]|courts=[[皇家裁判院(洛希提亞)|皇家裁判院]]|number_amendments=無修正|location_of_document=[[成功道]]成功行宮|writer=新憲制定委員會|media_type=紙本、PDF電子檔|supersedes=[[洛希提亞皇家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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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希提亞帝國最高皇家憲法》(英文:The Supreme Royal Constitution of the Empire of Rositia)''',是[[洛希提亞帝國]]的第二部憲法,也是綜觀其歷史上的第五部憲法<ref>前四部分別為'''《托伊瓦茨聯合王國最高法》''''''《大明帝國行政臨時法》'''、'''《大明基本法》'''與'''《洛希提亞皇家憲法》。'''</ref>,於2023年9月1日由國務院召開的新憲制定委員會起草,於同年11月21日通過並於隔日公告,預計於2024年1月1日啟用,以取代現行的[[洛希提亞皇家憲法|皇家憲法]]。一般情形下,該憲法被稱為「'''皇家新憲'''」、「'''最高'''」或「'''最高憲'''」,用以與舊憲法進行區別
'''《洛希提亞帝國最高皇家憲法》(英文:The Supreme Royal Constitution of the Empire of Rositia)''',通稱「'''皇家新憲'''」或「'''最高憲'''」,是[[洛希提亞帝國]]的第二部憲法,於2023年9月1日由當時[[洛希提亞國務院|國務院]]召開的新憲制定委員會起草,於同年11月21日通過並於隔日公告,並於隔年1月1日取代'''[[洛希提亞皇家憲法|《洛希提亞皇家憲法]]'''作為洛希提亞帝國的最高憲制性文件


== 沿革 ==
皇家新憲正文共五章四十五條,不同以往制定之憲法完全照搬現實國家的憲法,皇家新憲在制定上以日本明治憲法作為結構編排上的參考,並以[[萊洛契婭主義]]作為基本理念,施行[[洛希提亞君主|君主]]及[[洛希提亞帝國議院|帝國議院]]相互制衡的二元制君主立憲制,帝國的法律與敕令皆以此作為框架。
 
== 制憲背景 ==


=== 舊有憲法的不合時宜 ===
=== 舊有憲法的不合時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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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柯龍晋]]重新復政後,認知到過往的完全民主制度下的君主立憲制已經不合適,並認為該著手準備結束[[洛希提亞特色君主立憲制]],便有意藉此機會重新撰寫新憲法,但由於編寫新憲茲事體大,便只好於同年3月先行實施增修條文,將舊憲法部分不合時宜的條文進行調整,也以便後續的相關事務執行。
2023年1月[[柯龍晋]]重新復政後,認知到過往的完全民主制度下的君主立憲制已經不合適,並認為該著手準備結束[[洛希提亞特色君主立憲制]],便有意藉此機會重新撰寫新憲法,但由於編寫新憲茲事體大,便只好於同年3月先行實施增修條文,將舊憲法部分不合時宜的條文進行調整,也以便後續的相關事務執行。


=== 新憲法的制定過程 ===
== 歷史沿革 ==
2023年7月,洛希提亞政府開始針對新憲法的執行展開可行性研究。
2023年7月,基於舊憲法的諸多問題,洛希提亞政府內部開始針對新憲法草案制定展開可行性研究。


2023年8月19日,時任[[洛希提亞總理大臣]][[柯龍晋]]出席[[2023年福爾摩沙微國家共同體大會]]時,向各國代表談及此事。
2023年8月19日,時任[[洛希提亞總理大臣]][[柯龍晋]]出席[[2023年福爾摩沙微國家共同體大會|2023年福共體大會]]時,向與會代表首次公開此事並徵詢相關看法


2023年9月1日,國務院正式成立新憲制定委員會,開始進行新憲法的起草。
2023年9月1日,國務院正式成立新憲制定委員會,開始進行新憲法的起草。


制定期間雖多次表示出現不少問題,但最終仍在預計時間內的11月17日完成條文的編寫,同月21日完成校稿並通過,並於隔日發出公告。
2023年11月17日憲法草案完成編寫,同月21日完成校稿並通過,並於隔日公告


== 概要 ==
2024年1月1日,新憲法生效取代'''[[洛希提亞皇家憲法|洛希提亞皇家憲法》]]。'''
'''皇家新憲'''以日本明治憲法作為主要參考依據,並融入部分[[萊洛契婭主義]],實施以[[洛希提亞君主|君主]]及[[帝國議院(洛希提亞)|帝國議院]]相互制衡的二元制君主立憲制,帝國的法律與敕令皆以此作為框架


=== 政府的運作 ===
2024年9月9日,通過[[皇家新憲第一次修正案]]。


* '''三權分立與兩權分立'''——皇家新憲明確寫明帝的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屬[[國務院(洛希提亞|務院]][[帝國議院(洛希提亞)|帝議院]]、[[皇裁判院洛希提亞)|皇家裁判院]],但當帝國議院因故無法履行職務時,君主得以敕命暫停選舉並命令其與國務院組成[[總轄院(洛希提亞|總轄院]],形成類似[[華江斯坦君憲國]]的兩權分立制。
== 憲法內文 ==
* '''二元制君主立憲制'''——皇家新憲架構下的洛希提亞帝是以[[洛希提亞君主|君主]]及[[帝國議院(洛希提亞|帝議院]]相互制衡二元制君主立憲制,但因為皇室特的緣故,君主相較於帝國議院擁有更大的權力
'''皇家新憲'''正文共五章四十五條,'''第一章('''講述、國家象徵等概要;'''第二章(君主)'''講述君主的地位、統治權、皇室特權等;'''第三章('''保障的權益;'''第四章(帝國政府)'''講述政府的權力歸屬、職責等;'''第五章(憲法)'''講述憲法的相關條款
* '''君主手握大權'''——君主依得任免除帝國議院議員外一切職位,並可以否決帝國議院提出的法律或修正案,並持有多項皇室特權,使得極端情況下更傾向君主專制


=== 憲法序言 ===
=== 憲法序言 ===
洛希提亞帝國憲法的序言由140個字構成。<blockquote>洛希提亞帝國,由君主與帝國議院構成的憲政體系,堅信自由、平等、博愛,我們將致力於建立一個和諧、繁榮與公正的國家。為保障社會的穩定、促進帝國的發展、確保公民的權益,並確保法治的實現,制定此憲法。我們對這個國家和人民立下了共同的承諾,期許君主和議院相互努力,共同追求這個理想中的社會。</blockquote>
洛希提亞帝國憲法的序言由140個字構成。<blockquote>洛希提亞帝國,由君主與帝國議院構成的憲政體系,堅信自由、平等、博愛,我們將致力於建立一個和諧、繁榮與公正的國家。為保障社會的穩定、促進帝國的發展、確保公民的權益,並確保法治的實現,制定此憲法。我們對這個國家和人民立下了共同的承諾,期許君主和議院相互努力,共同追求這個理想中的社會。</blockquote>
== 憲法正文 ==
'''皇家新憲'''正文共五章四十五條,'''第一章(國家)'''講述國名、國家象徵等概要;'''第二章(君主)'''講述君主的地位、統治權、皇室特權等;'''第三章(國民)'''保障國民的權益;'''第四章(帝國政府)'''講述四院<ref>指'''國務院'''、'''帝國議院'''、'''總轄院'''與'''皇家裁判院。'''</ref>的權力歸屬、職責等;'''第五章(憲法)'''講述憲法的相關條款。


=== 行政權 ===
=== 行政權 ===
依據皇家新憲第四章第二十四條規定,洛希提亞帝國行政權歸屬君主、國務院及其下轄各省會。而憲法同時規定國務院總理大臣及各省會大臣由君主直接任命,因此一定程度上,行政權可視為由君主完全掌控的。
=== 立法權 ===
=== 立法權 ===
依據皇家新憲第四章第二十六條規定,洛希提亞帝國立法權歸屬君主與帝國議院。議員依法由民選產生,並議決君主、國務院或自身提出之法律案。憲法同時也規定,帝國的一切法律,都需要有帝國議院的協贊,另一方面,君主得依據皇室特權否決掉帝國議院通過的法案,使雙方一定程度上形成相互制衡。
=== 司法權 ===
=== 司法權 ===
依據皇家新憲第四章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九條規定,洛希提亞帝國司法權歸屬君主領導的皇家裁判院。
=== 總轄院 ===
總轄院是帝國議院無法履行職務時,與國務院共同組成,掌管帝國的行政權與立法權,職權類似於[[聯邦執政宮|華江斯坦聯邦執政宮]]。
相對於舊憲法,代表司法權的裁判院(皇家裁判院)在新憲法中被重新獨立出來。
=== 憲法的最高地位 ===
=== 憲法的最高地位 ===
<blockquote>'''第四十四條'''
<blockquote>'''第四十四條'''
第59行: 第46行:
<blockquote>'''第四十二條'''
<blockquote>'''第四十二條'''


本憲法條款,將來如有必須修正時,應以敕命,將議案交付國議議之。
本憲法條款,將來如有必須修正時,應以敕命,將議案交付眾議院或務會議議之。


此議案,非經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出席,不得開議。非經出席議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多數同意,不得為修正之議決。
此議案於眾議院運作時,非經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出席,不得開議。非經出席議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多數同意,不得為修正之議決。通過後,君主得行使皇家特權,退回眾議院進行重議一次。若經全體議員四分之三出席,且出席議員四分之三以上之多數同意,君主需承認修正之議決通過


帝國君主同意通過修正之議決,得視為修正案通過。</blockquote>
眾議院關閉時,修正之議決通過與否由時任君主聖斷。</blockquote>


== 參見 ==
== 參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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