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蘭迪亞勳章與榮典」: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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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蘭迪亞勳章與榮典制度''',係指[[格蘭迪亞共和國]]依據《共和三年 | '''格蘭迪亞勳章與榮典制度''',係指[[格蘭迪亞共和國]]依據《共和三年榮典法令》所頒授之各種榮典,均由[[執政官(格蘭迪亞)|格蘭迪亞及其領地執政官]]所頒授。凡格蘭迪亞人民,有勳勞於國家或社會者,得獲頒授榮譽;或為敦睦邦交,得授予榮典於外國人。依據《共和三年榮典法令》該系統包括章、獎章和頭銜三個部分。 | ||
* 榮典,指依法令授予之單一頭銜,以表彰傑出服務服務或特殊成就; | * 榮典,指依法令授予之單一頭銜,以表彰傑出服務服務或特殊成就; | ||
* 章,指授予對國家或社會具有顯著貢獻之人士之勳章; | * 章,指授予對國家或社會具有顯著貢獻之人士之勳章; | ||
* 獎章,指授予對國家、社會或政府具特定貢獻或服務具有表現之人士之榮譽。 | * 獎章,指授予對國家、社會或政府具特定貢獻或服務具有表現之人士之榮譽。 | ||
* 頭銜,指授予有功之人之單一頭銜,以表彰傑出服務或特殊成就者。 | |||
發佈這些多種形式的 | 發佈這些多種形式的章、獎章及頭銜的消息一般會在執政府中公佈。 | ||
== 制度簡史 == | == 制度簡史 == | ||
格蘭迪亞受英國、日本及中華民國 | 格蘭迪亞受英國、日本及中華民國榮典文化影響。當中其獲頒授章者,得為格蘭迪亞之勳士,並可以在姓名後加銜其榮譽。卿雲章為格蘭迪亞最早設立之勳章(章),而大格蘭迪亞章則是當前格蘭迪亞之最高等級榮譽章。時至今日,格蘭迪亞榮譽制度仍在不斷發展,以適應時下對表彰受公認服務或行為獎勵的需求。 | ||
== 勳章級別(勳銜) == | == 勳章級別(勳銜) == | ||
依據《共和三年 | 依據《共和三年榮典法令》,格蘭迪亞勳章依受獎者其之功勳分為三個級別,分別是: | ||
* 大授章(Grand Cordon) | * 大授章(Grand Cordon) | ||
第18行: | 第18行: | ||
* 襟授章/員佐(Member) | * 襟授章/員佐(Member) | ||
==現存勳章與 | ==現存勳章、獎章與頭銜== | ||
依據《共和三年 | 依據《共和三年榮典法令》,格蘭迪亞的章分為以下各種: | ||
{| class="wikitable" | {| class="wikitable" | ||
|+ | |+ | ||
第29行: | 第29行: | ||
!授予 | !授予 | ||
|- | |- | ||
|大格蘭迪亞章 | |最尊貴的大格蘭迪亞章 | ||
Order of Great Grandia | The Most Noble Order of Great Grandia | ||
|大格蘭迪亞勳士(OGG) | |最尊貴的大格蘭迪亞勳士(OGG) | ||
Grand Cordon | Grand Cordon | ||
|最高榮譽勳章,得授予國家元首,得特贈友邦元首,並得派專使齎送。 | |最高榮譽勳章,得授予國家元首,得特贈友邦元首,並得派專使齎送。 | ||
|- | |||
| rowspan="3" |布丁米亞騎士團章 | |||
Order of Portinmia Knights | |||
|布丁米亞大授騎士(KGP) | |||
Grand Cordon | |||
| rowspan="3" |一 貢獻第三共和建設,有特殊勳勞者。<br>二 悍衛正統甜布丁,反對邪惡肉布丁及鹹布丁,為特殊勳勞者。<br>三 有最高等貢獻於國家及社會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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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丁米亞領授騎士(KCP) | |||
Commander | |||
|- | |||
|布丁米亞襟授騎士(KMP) | |||
Member | |||
|- | |- | ||
|共和章 | |共和章 | ||
第39行: | 第51行: | ||
|共和大授章勳士(ORE) | |共和大授章勳士(ORE) | ||
Grand Cordon | Grand Cordon | ||
|一 統籌大計,安定國家者。 | |一 統籌大計,安定國家者。<br>二 翊贊中樞,敉平禍亂者。<br>三 其他對於建國事業有特殊勳勞者。 | ||
|- | |- | ||
| rowspan="3" |卿雲章 | | rowspan="3" |卿雲章 | ||
第48行: | 第57行: | ||
|卿雲大授章勳士(GAC) | |卿雲大授章勳士(GAC) | ||
Grand Cordon | Grand Cordon | ||
| rowspan="3" |一 實踐民主憲政有特殊勳勞者。 | | rowspan="3" |一 實踐民主憲政有特殊勳勞者。<br>二 對建國大業有特殊貢獻者。<br>三 對發揚文化立國有特殊表現者。 | ||
|- | |- | ||
|卿雲領授章勳士(CAC) | |卿雲領授章勳士(CAC) | ||
第71行: | 第77行: | ||
Member | Member | ||
|} | |} | ||
依據《共和三年 | 依據《共和三年榮典法令》,執政官得頒授下列獎章給符合條件的格蘭迪亞公職人員: | ||
{| class="wikitable" | {| class="wikitable" | ||
|+ | |+ | ||
第101行: | 第107行: | ||
|對國家或社會有明顯貢獻的公職人員;或服務一年以上的公職人員。 | |對國家或社會有明顯貢獻的公職人員;或服務一年以上的公職人員。 | ||
|襟授 | |襟授 | ||
|} | |} | ||
依據《共和三年 | 依據《共和三年榮典法令》:格蘭迪亞之榮典,為左列二種,應由執政官行之: | ||
{| class="wikitable" | {| class="wikitable" | ||
|+ | |+ | ||
第137行: | 第128行: | ||
== 廢止或閒置的勳章與榮典 == | == 廢止或閒置的勳章與榮典 == | ||
'''光復勳章 Order of Restoration (ORT)''',依勳績分三等,並以大綬、領綬、襟綬,頒授對國家政務著有勳勞之公務員,及對國家社會貢獻卓著之非公務員或外籍人士。但由於其與和協勳章之授予對象基本重疊,故自設立該勳章以來便是閒置勳章,從未頒授過。2024年11月,[[執政官(格蘭迪亞)|執政官]]宣布永久停止頒授該勳章,故該勳章成為閒置勳章,並在事實上被廢止。12月,[[格蘭迪亞眾議院]]通過了《共和三年勳章法令》的修正案,對於關於該勳章的條文進行了修正,該勳章在制度上被正式的廢止。 | '''光復勳章 Order of Restoration (ORT)''',依勳績分三等,並以大綬、領綬、襟綬,頒授對國家政務著有勳勞之公務員,及對國家社會貢獻卓著之非公務員或外籍人士。但由於其與和協勳章之授予對象基本重疊,故自設立該勳章以來便是閒置勳章,從未頒授過。2024年11月,[[執政官(格蘭迪亞)|執政官]]宣布永久停止頒授該勳章,故該勳章成為閒置勳章,並在事實上被廢止。12月,[[格蘭迪亞眾議院]]通過了《共和三年勳章法令》的修正案,對於關於該勳章的條文進行了修正,該勳章在制度上被正式的廢止。 | ||
'''開國元勳 National founders (NF)''',頒給大大大建國初期對建國大業有特殊勳勞者,惟大大大開國至今已逾八年,故事實上並不會再對新對象頒授,執政官也並未對其他對象追贈,成為閒置之榮典。 | '''開國元勳 National founders (NF)''',頒給大大大建國初期對建國大業有特殊勳勞者,惟大大大開國至今已逾八年,故事實上並不會再對新對象頒授,執政官也並未對其他對象追贈,成為閒置之榮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