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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蘭迪亞勳章與榮典」: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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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蘭迪亞勳章與榮典制度''',係指[[格蘭迪亞共和國]]依據《共和三年勳章法令》所頒授之各種榮,均由[[執政官(格蘭迪亞)|格蘭迪亞及其領地執政官]]所頒授。凡格蘭迪亞人民,有勳勞於國家或社會者,得獲頒授勳章;或為敦睦邦交,得授予勳章於外國人。依據《共和三年勳章法令》該系統包括榮典、章、特殊頒授和獎章個部分。
'''格蘭迪亞勳章與榮典制度''',係指[[格蘭迪亞共和國]]依據《共和三年榮典法令》所頒授之各種榮,均由[[執政官(格蘭迪亞)|格蘭迪亞及其領地執政官]]所頒授。凡格蘭迪亞人民,有勳勞於國家或社會者,得獲頒授榮譽;或為敦睦邦交,得授予榮典於外國人。依據《共和三年榮典法令》該系統包括章、獎章和頭銜三個部分。


* 榮典,指依法令授予之單一頭銜,以表彰傑出服務服務或特殊成就;
* 榮典,指依法令授予之單一頭銜,以表彰傑出服務服務或特殊成就;
* 章,指授予對國家或社會具有顯著貢獻之人士之勳章;
* 章,指授予對國家或社會具有顯著貢獻之人士之勳章;
* 特殊頒授,指授予針對特定事件或領域具有重大貢獻之人士之特殊勳章;
* 獎章,指授予對國家、社會或政府具特定貢獻或服務具有表現之人士之榮譽。
* 獎章,指授予對國家、社會或政府具特定貢獻或服務具有表現之人士之榮譽。
* 頭銜,指授予有功之人之單一頭銜,以表彰傑出服務或特殊成就者。


發佈這些多種形式的獎章的消息一般會在執政府中公佈。
發佈這些多種形式的章獎章及頭銜的消息一般會在執政府中公佈。


== 制度簡史 ==
== 制度簡史 ==
格蘭迪亞受英國、日本及中華民國勳章文化影響其獲頒授章者,得為格蘭迪亞之勳士,並可以在姓名後加銜其榮譽。卿雲章為格蘭迪亞最早設立之勳章(章),而大格蘭迪亞章則是當前格蘭迪亞之最高等級榮譽章。時至今日,格蘭迪亞榮譽制度仍在不斷發展,以適應時下對表彰受公認服務或行為獎勵的需求。
格蘭迪亞受英國、日本及中華民國榮典文化影響。當中其獲頒授章者,得為格蘭迪亞之勳士,並可以在姓名後加銜其榮譽。卿雲章為格蘭迪亞最早設立之勳章(章),而大格蘭迪亞章則是當前格蘭迪亞之最高等級榮譽章。時至今日,格蘭迪亞榮譽制度仍在不斷發展,以適應時下對表彰受公認服務或行為獎勵的需求。


== 勳章級別(勳銜) ==
== 勳章級別(勳銜) ==
依據《共和三年勳章法令》,格蘭迪亞勳章依受獎者其之功勳分為三個級別,分別是:
依據《共和三年榮典法令》,格蘭迪亞勳章依受獎者其之功勳分為三個級別,分別是:


* 大授章(Grand Cordon)
* 大授章(Grand Cord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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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襟授章/員佐(Member)
* 襟授章/員佐(Member)


==現存勳章與榮典==
==現存勳章、獎章與頭銜==


依據《共和三年勳章法令》,格蘭迪亞的章分為以下各種:
依據《共和三年榮典法令》,格蘭迪亞的章分為以下各種:
{| class="wikitable"
{| class="wikitable"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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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
!授予
|-
|-
|大格蘭迪亞章
|最尊貴的大格蘭迪亞章
Order of Great Grandia
The Most Noble Order of Great Grandia
|大格蘭迪亞勳士(OGG)
|最尊貴的大格蘭迪亞勳士(OGG)
Grand Cordon
Grand Cordon
|最高榮譽勳章,得授予國家元首,得特贈友邦元首,並得派專使齎送。
|最高榮譽勳章,得授予國家元首,得特贈友邦元首,並得派專使齎送。
|-
| rowspan="3" |布丁米亞騎士團章
Order of Portinmia Knights
|布丁米亞大授騎士(KGP)
Grand Cordon
| rowspan="3" |一 貢獻第三共和建設,有特殊勳勞者。<br>二 悍衛正統甜布丁,反對邪惡肉布丁及鹹布丁,為特殊勳勞者。<br>三 有最高等貢獻於國家及社會者。
|-
|布丁米亞領授騎士(KCP)
Commander
|-
|布丁米亞襟授騎士(KMP)
Member
|-
|-
|共和章
|共和章
第39行: 第51行:
|共和大授章勳士(ORE)
|共和大授章勳士(ORE)
Grand Cordon
Grand Cordon
|一 統籌大計,安定國家者。
|一 統籌大計,安定國家者。<br>二 翊贊中樞,敉平禍亂者。<br>三 其他對於建國事業有特殊勳勞者。
二 翊贊中樞,敉平禍亂者。
 
三 其他對於建國事業有特殊勳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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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rowspan="3" |卿雲章
| rowspan="3" |卿雲章
第48行: 第57行:
|卿雲大授章勳士(GAC)
|卿雲大授章勳士(GAC)
Grand Cordon  
Grand Cordon  
| rowspan="3" |一 實踐民主憲政有特殊勳勞者。
| rowspan="3" |一 實踐民主憲政有特殊勳勞者。<br>二 對建國大業有特殊貢獻者。<br>三 對發揚文化立國有特殊表現者。
二 對建國大業有特殊貢獻者。
 
三 對發揚文化立國有特殊表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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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卿雲領授章勳士(CAC)
|卿雲領授章勳士(C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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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mber
Membe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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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共和三年勳章法令》,執政官得頒授下列章給符合條件的格蘭迪亞公職人員:
依據《共和三年榮典法令》,執政官得頒授下列章給符合條件的格蘭迪亞公職人員:
{| class="wikitable"
{| class="wikitabl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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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1行: 第107行:
|對國家或社會有明顯貢獻的公職人員;或服務一年以上的公職人員。
|對國家或社會有明顯貢獻的公職人員;或服務一年以上的公職人員。
|襟授
|襟授
|}
|}
依據《共和三年勳章法令》第四條:左列之勳章,為特種之頒授,應由執政官行之:
依據《共和三年榮典法令》:格蘭迪亞之榮典,為左列二種,應由執政官行之:
{| class="wikitable"
|+
! colspan="3" |特種頒授勳章
|-
!名稱
!級別(勳銜)
!授予
|-
|布丁米亞章 Order of Portinmia
|布丁米亞大授勳章勳士(OPM)
Grand Cordon
|對第三共和建設有特殊勳勞者。
|}
依據《共和三年勳章法令》第三之一條:格蘭迪亞之榮典,為左列二種,應由執政官行之:
{| class="wikitable"
{| class="wikitable"
|+
|+
第137行: 第128行:
== 廢止或閒置的勳章與榮典 ==
== 廢止或閒置的勳章與榮典 ==
'''光復勳章 Order of Restoration (ORT)''',依勳績分三等,並以大綬、領綬、襟綬,頒授對國家政務著有勳勞之公務員,及對國家社會貢獻卓著之非公務員或外籍人士。但由於其與和協勳章之授予對象基本重疊,故自設立該勳章以來便是閒置勳章,從未頒授過。2024年11月,[[執政官(格蘭迪亞)|執政官]]宣布永久停止頒授該勳章,故該勳章成為閒置勳章,並在事實上被廢止。12月,[[格蘭迪亞眾議院]]通過了《共和三年勳章法令》的修正案,對於關於該勳章的條文進行了修正,該勳章在制度上被正式的廢止。
'''光復勳章 Order of Restoration (ORT)''',依勳績分三等,並以大綬、領綬、襟綬,頒授對國家政務著有勳勞之公務員,及對國家社會貢獻卓著之非公務員或外籍人士。但由於其與和協勳章之授予對象基本重疊,故自設立該勳章以來便是閒置勳章,從未頒授過。2024年11月,[[執政官(格蘭迪亞)|執政官]]宣布永久停止頒授該勳章,故該勳章成為閒置勳章,並在事實上被廢止。12月,[[格蘭迪亞眾議院]]通過了《共和三年勳章法令》的修正案,對於關於該勳章的條文進行了修正,該勳章在制度上被正式的廢止。
'''布丁米亞勳章 Order of Portinmia (OPM)''',頒授予對第三共和建設有特殊勳勞者,惟第三共和已經隨第四共和政治改革成功結束,故事實上並不會再對新對象頒授,執政官也並未對其他對象追贈,成為閒置勳章。


'''開國元勳 National founders (NF)''',頒給大大大建國初期對建國大業有特殊勳勞者,惟大大大開國至今已逾八年,故事實上並不會再對新對象頒授,執政官也並未對其他對象追贈,成為閒置之榮典。
'''開國元勳 National founders (NF)''',頒給大大大建國初期對建國大業有特殊勳勞者,惟大大大開國至今已逾八年,故事實上並不會再對新對象頒授,執政官也並未對其他對象追贈,成為閒置之榮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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