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和公國內閣」: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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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和內閣的組織及權力來源於[[協和公國憲法|協和公國第三章第三條]]。首相為內閣最高行政權代表;總理為備位首相。首相1人,由親王任命;總理1人、內閣大臣15人以下,均由首相或總理提議親王任命,亦可由全國人民投票。 | 協和內閣的組織及權力來源於[[協和公國憲法|協和公國第三章第三條]]。首相為內閣最高行政權代表;總理為備位首相。首相1人,由親王任命;總理1人、內閣大臣15人以下,均由首相或總理提議親王任命,亦可由全國人民投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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