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籍法(神聖天禮帝國」: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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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rzherrscher(留言 | 貢獻) (建立內容為「國籍法(德語:Reichsstaatsangehörigkeitsgesetzes),爲規範神聖天禮帝國國籍之取得、喪失、回復與撤銷的法律。 ==第一章 總則== ===目的與性質=== 本法旨在規定神聖天禮帝國之國籍取得、保有、喪失及其附隨義務與權利,並明確帝國國籍在多重國籍情況下之優先適用原則。 ===國籍之定義=== 神聖天禮帝國國籍爲一種屬於皇帝與帝…」的新頁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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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於重大外交、公共活動中以他國身分自居,損害帝國國格;<br> | 二、於重大外交、公共活動中以他國身分自居,損害帝國國格;<br> | ||
三、持天禮行憑從事有損帝國體制、信仰或秩序之行爲。<br> | 三、持天禮行憑從事有損帝國體制、信仰或秩序之行爲。<br>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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