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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溪南協約」:修訂間差異
→條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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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約內容 == | == 條約內容 == | ||
<blockquote>統一曆元年11月7日執委會奉上喻 | |||
派李聖亞閣下為全權代表與中華公社簽訂溪南協約,期望貴我雙方共存共榮。 | 派李聖亞閣下為全權代表與中華公社簽訂溪南協約,期望貴我雙方共存共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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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雙方派駐之外交官應享有外交豁免權,未經母國同意禁止私自審判。 | 四、雙方派駐之外交官應享有外交豁免權,未經母國同意禁止私自審判。 | ||
本條約自簽署完成即刻生效,雙方不得擅自毀約,以示國際之和平。 | 本條約自簽署完成即刻生效,雙方不得擅自毀約,以示國際之和平。</blockquote> | ||
== 後續發展 == | == 後續發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