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勒曼尼亞復興運動」: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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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勒曼尼亞共和國]],[[紅花坂民主共和國]],[[萊茵蘭共和國]],[[日耳曼尼亞民主國]],[[日耳曼社會主義共和國]]在[[阿勒曼尼亞社會主義共和國]]解體後一起簽署一份法律文件,旨在確保[[阿勒曼尼亞共和國]]的合法繼承權以及對前阿勒曼尼亞領土和政權的正統繼承。[[ | [[阿勒曼尼亞共和國]],[[紅花坂民主共和國]],[[萊茵蘭共和國]],[[日耳曼尼亞民主國]],[[日耳曼社會主義共和國]]在[[阿勒曼尼亞社會主義共和國]]解體後一起簽署一份法律文件,旨在確保[[阿勒曼尼亞共和國]]的合法繼承權以及對前阿勒曼尼亞領土和政權的正統繼承。[[阿勒曼尼亞社會主義共和國]]的前任高級官員共同簽署,標誌著:[[阿勒曼尼亞共和國]],[[紅花坂民主共和國]],[[萊茵蘭共和國]],[[日耳曼尼亞民主國]],[[日耳曼社會主義共和國]]繼承了原阿勒曼尼亞的政治遺產和合法權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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