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邦政黨列表」: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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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有政黨須依《政黨登記與監督法》向聯邦內政部登記,方得享有合法地位。 | * 所有政黨須依《政黨登記與監督法》向聯邦內政部登記,方得享有合法地位。 | ||
* 非法政黨或參與叛亂政黨將由聯邦法院裁定解散,成員若自願與聯邦合作者得重新登記合法政黨。 | * 非法政黨或參與叛亂政黨將由聯邦法院裁定解散,成員若自願與聯邦合作者得重新登記合法政黨。 | ||
* | * 自治區享有地方政黨獨立登記權,中央保留監督權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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