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蘭迪亞共和國」: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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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元首 ==== | ==== 國家元首 ==== | ||
[[執政官(格蘭迪亞)|格蘭迪亞及其領地執政官]],為格蘭迪亞共和國及其屬地 | [[執政官(格蘭迪亞)|格蘭迪亞及其領地執政官]],為格蘭迪亞共和國及其屬地之最高領袖,對外代表格蘭迪亞共和國,同時兼以大不母帝國皇帝身分對不母列島實施統治權。其可行使締結條約及宣戰、媾和之權;對內得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宣布戒嚴,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任免文武官員以及授與榮典。 | ||
'''行政''' | '''行政''' | ||
[[格蘭迪亞內閣|執政官會同內閣會議]],又稱格蘭迪亞政府,由 | [[格蘭迪亞內閣|執政官會同內閣會議]],又稱格蘭迪亞政府,通常由眾議院最大黨領袖擔任總理領導,其下之內閣官員稱為內閣政務官,掌理外務、總務、防務、律政等部門。總理得依憲法召開內閣會議,商議國家大事。 | ||
==== 立法 ==== | ==== 立法 ==== | ||
[[格蘭迪亞眾議院]]為格蘭迪亞最高立法機關,掌理立法權,由人民選出之議員所組成。眾議院議員依憲法之規訂得推選出執政官。並得行使罷免、彈劾執政之權。 | [[格蘭迪亞眾議院]]為格蘭迪亞最高立法機關,掌理立法權,由人民選出之議員所組成。眾議院議員依憲法之規訂得推選出執政官。並得行使罷免、彈劾執政官之權。 | ||
==== 司法 ==== | ==== 司法 ==== | ||
大法院及其各級法庭依憲法規定行使格蘭迪亞全國之司法權,大法院及其各級法庭由 | 大法院及其下之各級法庭依憲法規定行使格蘭迪亞全國之司法權,大法院及其各級法庭由最高法庭及高等法庭等法庭所組成,首席大法官、大法官、非常任法官、法官為格蘭迪亞各級法庭之裁判官。大法院亦負責解釋憲法及公務員之懲戒,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 | ||
=== 行政區劃 === | === 行政區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