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政官(格蘭迪亞)」: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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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蘭迪亞及其領地執政官依據憲法所賦予之權力,可行使締結條約及宣戰、媾和之權;對內得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宣布戒嚴,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任免文武官員以及授與榮典。
格蘭迪亞及其領地執政官依據憲法所賦予之權力,可行使締結條約及宣戰、媾和之權;對內得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宣布戒嚴,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任免文武官員以及授與榮典。


格蘭迪亞及其領地執政官的權力有︰<blockquote>(1)任免首席財務總長(總理)之權;
格蘭迪亞及其領地執政官的權力有︰<blockquote>1. 任免內閣政務官名單排名總長之權;


(2)授予榮典之權;
2. 授予榮典之權;


(3)經由發布其署名或加蓋印璽之文件召集衆議院議員與會。</blockquote>執政官在首席財務總長建議下行使下列權力:<blockquote>(1)任命內閣政務官名單第一位總長(即首席財務總長)以外之其他成員。</blockquote>
3. 經由發布其署名或加蓋印璽之文件召集衆議院議員與會。</blockquote>執政官在內閣政務官名單排名總長建議下行使下列權力:<blockquote>任命內閣政務官名單排名首位總長(即首席財務總長)以外之其他成員。</blockquote>


執政官會同内閣會議行使下列權力︰<blockquote>(1)批准並公布法令;
執政官會同内閣會議行使下列權力︰<blockquote>1. 批准並公布法令;


(2)經內閣政務官之副署發布命令;
2. 經內閣政務官之副署發布命令;


(3)制定或頒布法令或條例附例;
3. 制定或頒布法令或條例附例;


(4)解散衆議院;
4. 解散衆議院;


(5)拒絕批准衆議院決議案。</blockquote>並得在經過衆議院副署、通過、同意或追認後,行使這些權力︰<blockquote>(1)締結條約及宣戰、媾和之權。<br>(2)發布全國戒嚴之權;必要時,衆議院得決議移請執政官宣告解嚴。<br>(3)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blockquote>
5. 拒絕批准衆議院決議案。</blockquote>並得在經過衆議院副署、通過、同意或追認後,行使這些權力︰<blockquote>1. 締結條約及宣戰、媾和之權。<br>2. 發布全國戒嚴之權;必要時,衆議院得決議移請執政官宣告解嚴。<br>3. 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blockquote>


== 執政官的產生、代理與辭職 ==
== 執政官的產生、代理與辭職 ==
第67行: 第67行:
直至2022年,沈泰頡以不母皇帝身份頒布了不母皇帝詔令,自第二位皇帝始,不母皇帝由大大大(即現今格蘭迪亞)之國家元首兼任,使得不母帝國事實上與大國成為共主邦聯。
直至2022年,沈泰頡以不母皇帝身份頒布了不母皇帝詔令,自第二位皇帝始,不母皇帝由大大大(即現今格蘭迪亞)之國家元首兼任,使得不母帝國事實上與大國成為共主邦聯。


2023年第四共和改革,皇帝頭銜隨總統職位轉變成執政官,該頭銜亦同步傳承給格蘭迪亞及其領地執政官至今,格蘭迪亞及其領地執政官成為不母列島的選舉君主。
2023年第四共和改革,皇帝頭銜隨總統職位轉變成執政官,該頭銜亦同步傳承給格蘭迪亞及其領地執政官至今,格蘭迪亞及其領地執政官成為不母列島的選舉君主。


== 國協元首 ==
== 國協元首 ==
第94行: 第94行:
| <span style="font-size:125%;">'''[[沈泰頡]]'''</span><br>(沈雲深)
| <span style="font-size:125%;">'''[[沈泰頡]]'''</span><br>(沈雲深)
| 2022年8月1日 || 2023年12月15日 || {{ayd|duration=yes|age=1|2022|8|1|2023|12|15|}}
| 2022年8月1日 || 2023年12月15日 || {{ayd|duration=yes|age=1|2022|8|1|2023|12|15|}}
| 共和榮光黨
| 共和榮光黨<br>(現共榮黨)
(現:共榮黨)
| 原總統轉任
| 原總統轉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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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任
|現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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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政綱
|格蘭迪亞維新會(原民主政綱
|眾議院推選
|眾議院推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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