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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萊爾維亞、坡托克澤及眾主權共和國國家聯盟」: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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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與政治 ==
== 政府與政治 ==
=== 政府結構 ===
=== 政府結構 ===
根據憲法規定,共和邦聯政府結構行使三權分立,共和邦聯之國家政權,由主席、部長會議、聯盟議會及最高仲裁院共同行使。
根據臨時憲法規定,共和邦聯政府結構行使三權分立,共和邦聯之國家政權,由主席、部長會議、聯盟議會及最高仲裁院共同行使。


聯盟主席,是憲法規定的共和邦聯國家元首,並根據同法規定由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總統擔任之;基於由聯邦總統兼任之原則,實際上聯盟主席任期為一年。
聯盟主席,是臨時憲法規定的共和邦聯國家元首,並根據同法規定由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總統擔任之;基於由聯邦總統兼任之原則,實際上聯盟主席任期為一年。


部長會議,是憲法規定的共和邦聯最高行政機關,執掌行政權,而部長會議則由部長會議主席領導,而根據憲法規定,部長會議主席及各行政單位應向聯盟議會負責。
部長會議,是臨時憲法規定的共和邦聯最高行政機關,執掌行政權,而部長會議則由部長會議主席領導,而根據憲法規定,部長會議主席及各行政單位應向聯盟議會負責。


聯盟議會,是憲法規定的共和邦聯最高立法機關,執掌立法權,根據《臨時憲法》規定,在正式憲法頒布以前,代表團會議全權履行立法權,而代表團會議主席由各成員政治實體代表團主席輪值擔任,代表團會議並不允許政黨活動。
聯盟議會,是憲法規定的共和邦聯最高立法機關,執掌立法權,根據《臨時憲法》規定,在正式憲法頒布以前,代表團會議全權履行立法權,而代表團會議主席由各成員政治實體代表團主席輪值擔任,代表團會議並不允許政黨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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