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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憲法」:修訂間差異
→憲法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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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行: | 第14行: | ||
=== 文化權 === | === 文化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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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之一'''<br> | |||
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境內之一切民族均為平等,在憲法及一切法律上應享有及承擔一切平等之權利及義務;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政府應致力於維持及推廣各民族之平等價值。<br> | |||
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政府應依其境內民族意願,協助聯邦內各民族保障其語言、文化及一切傳統習慣,而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br> | |||
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政府應依其境內四地區人民之意願,保障其政治參與權益平等,並促進民族和諧及國家穩定。 | |||
=== 檢察制度 === | === 檢察制度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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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br> | '''第十三條'''<br> | ||
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憲法為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之最高法律,全國各單位、政府各部及各駐外使館皆須遵守憲法。 | 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憲法為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之最高法律,全國各單位、政府各部及各駐外使館皆須遵守憲法。<br> | ||
憲法之修正,應當由國民議會組織修憲委員會,在經過國民議會審查後,由國民進行複決之,若同意票未達全體投票人口之二分之一,該憲法修正案不得通過。 | 憲法之修正,應當由國民議會組織修憲委員會,在經過國民議會審查後,由國民進行複決之,若同意票未達全體投票人口之二分之一,該憲法修正案不得通過。<br> | ||
如聯邦因不可抗力因素而導致全國各單位及政府各部突然或即將無法正常履行職務時,聯邦總統得在經由大議會聯席會議在席三分之二議員的正式表決或口頭同意下,宣佈即時或在指定日期進入聯邦緊急狀態,並在二十天以內頒佈其認應適合相應於緊急狀態之任何法規。 | 如聯邦因不可抗力因素而導致全國各單位及政府各部突然或即將無法正常履行職務時,聯邦總統得在經由大議會聯席會議在席三分之二議員的正式表決或口頭同意下,宣佈即時或在指定日期進入聯邦緊急狀態,並在二十天以內頒佈其認應適合相應於緊急狀態之任何法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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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行: | 第34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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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br> | '''第十三條'''<br> | ||
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憲法為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之最高法律,全國各單位、政府各部及各駐外使館皆須遵守憲法。 | 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憲法為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之最高法律,全國各單位、政府各部及各駐外使館皆須遵守憲法。<br> | ||
憲法之修正,應當由國民議會組織修憲委員會,在經過國民議會審查後,由國民進行複決之,若同意票未達全體投票人口之二分之一,該憲法修正案不得通過。 | 憲法之修正,應當由國民議會組織修憲委員會,在經過國民議會審查後,由國民進行複決之,若同意票未達全體投票人口之二分之一,該憲法修正案不得通過。<br> | ||
如聯邦因不可抗力因素而導致全國各單位及政府各部突然或即將無法正常履行職務時,聯邦總統得在經由大議會聯席會議在席三分之二議員的正式表決或口頭同意下,宣佈即時或在指定日期進入聯邦緊急狀態,並在二十天以內頒佈其認應適合相應於緊急狀態之任何法規。 | 如聯邦因不可抗力因素而導致全國各單位及政府各部突然或即將無法正常履行職務時,聯邦總統得在經由大議會聯席會議在席三分之二議員的正式表決或口頭同意下,宣佈即時或在指定日期進入聯邦緊急狀態,並在二十天以內頒佈其認應適合相應於緊急狀態之任何法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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