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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科技與多媒體部」:修訂間差異
→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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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行: | 第64行: | ||
== 組織 == | == 組織 == | ||
=== 部長 === | |||
《通訊科技與多媒體部組織法》第五條規定,「通訊科技與多媒體部設立部長一位,由國務總理提名,並由國民議會同意後擔任;通訊科技與多媒體部部長對國民議會負責,並應列席國民議會接受質詢;通訊科技與多媒體部部長依本法律指揮、監督及處理通訊科技與多媒體部之相關事務。」,現任部長為[[陳清洋]]議員閣下,自2023年5月4日起擔任。 | |||
=== 顧問 === | |||
《通訊科技與多媒體部組織法》第五條規定,「通訊科技與多媒體部得就其業務需要,得邀請相關人士擔任通訊科技與多媒體部顧問,顧問依本法對通訊科技與多媒體部之業務內容提出建議及改善方案,而顧問之相關聘任規則依聯邦之相關法規為之。」,但通訊科技與多媒體部自成立至今均未聘任顧問。 | |||
=== 下轄單位 === | === 下轄單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