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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江斯坦最高參議院」: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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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英文:'''Federation Senate of Huajiangstan''',慣稱'''華江斯坦聯邦參議院''',憲法正式名稱為'''國會''')是[[華江斯坦君憲國]]已停止運作之最高立法機關,現在其職權已經交付執政宮國家統治會議及華江斯坦全體人民行使。依據2021年07月09日施行的《王金平小狐狸園憲法》,參議院為憲法中的最高立法機關,代表全國國民於中樞行使立法權。2021年10月11日[[第一次聯邦制憲委員會]]修憲後廢止所有與國會相關的條文。 | |||
在《王金平小狐狸園憲法》原文中,國會由國會議員組成,其主要職權為審議法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等,在憲政改革中該機關併入執政宮。 | |||
== 有關條文 == | |||
=== 第 五 章 國會 === | |||
第 44 條 | |||
國會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國會議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 | |||
第 45 條 | |||
國會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 |||
第 46 條 | |||
國會議員,依下列規定選出之: | |||
一、全國人民選出者。 | |||
二、各民族在邊疆地區選出者。 | |||
三、僑居國外之國民選出者。 | |||
第 47 條 | |||
國會議員之任期為三個月,連選得連任,其選舉於每屆卸任前一週內完成之。 | |||
第 48 條 | |||
國會設會長、副會長各一人,由議員互選之。 | |||
第 49 條 | |||
立法院會期,每月兩次,自行集會。 | |||
第 50 條 | |||
國會遇有下列情事之一時,得開臨時會: | |||
一 皇帝陛下之咨請。 | |||
二 國會議員四分之一以上之請求。 | |||
第 51 條 | |||
國會開會時,執政官署、關係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得列席陳述意見。 | |||
第 52 條 | |||
國會重大議案通過後,移送皇帝陛下及執政官署,陛下應於收到後十日內經執政官署相關官員副署後公布之,惟如執政官署或陛下對此議案有疑慮,應依憲法第41條辦理。 | |||
第 53 條 | |||
國會議員在會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 | |||
第 54 條 | |||
國會議員,除現行犯外,非經國會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 | |||
第 55 條 | |||
國會議員不得兼任官吏。 | |||
第 56 條 | |||
國會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