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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蘭迪亞勳章與榮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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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蘭迪亞勳章與榮典''',係指[[格蘭迪亞共和國]]依據《共和三年勳章法令》所頒授之各種榮譽,由[[執政官(格蘭迪亞)|格蘭迪亞及其領地執政官]]所頒授。凡格蘭迪亞人民,有勳勞於國家或社會者,得獲頒授勳章;或為敦睦邦交,得授予勳章於外國人。 ==勳章與榮典== 依據《共和三年勳章法令》,格蘭迪亞的勳章分為以下各種: {| class="wikitable" |+ !名稱 !頭銜 !授予 !級別 |- |大格蘭迪亞勳章 Order of Great Grandia |OGG |為我國最高榮譽勳章,得授予國家元首,得特贈友邦元首,並得派專使齎送。 |大授 |- |共和勳章 Order of the Republic |ORE |一 統籌大計,安定國家者。 二 翊贊中樞,敉平禍亂者。 三 其他對於建國事業有特殊勳勞者。 |大授 |- |卿雲勳章 Order of Auspicious Cloud |OAC |一 實踐民主憲政有特殊勳勞者。 二 對建國大業有特殊貢獻者。 三 對發揚文化立國有特殊表現者。 |大授 |- |和協勳章 Order of Concordia |OCD |頒授對國家政務著有勳勞之公務員,及對國家社會貢獻卓著之非公務員或外籍人士。 |依勳績分三等,並以大綬、領綬、襟綬。 |- |光復勳章 Order of Restoration |ORT |頒授對國家政務著有勳勞之公務員,及對國家社會貢獻卓著之非公務員或外籍人士。 |依勳績分三等,並以大綬、領綬、襟綬。 |} 依據《共和三年勳章法令》,執政官得頒授下列勳章給符合條件的格蘭迪亞公職人員。 {| class="wikitable" |+ !名稱 !頭銜 !授予 !級別 |- |榮譽獎章 Metal of Honour |MH |執政官得頒授給在格蘭迪亞服務許久,並有勳勞於國家的優秀公務員。 |襟授 |- |金質服務獎章 Golden Service Medal |GSM |對國家或社會有重大貢獻的公職人員;或服務五年以上的公職人員。 |襟授 |- |銀質服務獎章 Silver Service Medal |SSM |對國家或社會有卓越貢獻的公職人員;或服務三年以上的公職人員。 |襟授 |- |銅質服務獎章 Bronze Service Medal |BSM |對國家或社會有明顯貢獻的公職人員;或服務一年以上的公職人員。 |襟授 |- 依據頒給勳章條例第十三條:左列之勳章,為特種之頒授,應由執政官行之: {| class="wikitable" |+ !名稱 !頭銜 !授予 !級別 |- |開國元勳 National founders |NFD |於大大大建國初期對建國大業有特殊勳勞者。 |大授 |- |布丁米亞勳章 Order of Portinmia |OPM |對第三共和建設有特殊勳勞者。 |大授 |- |布丁騎士 Pudding Knight |PDK |捍衛一個布丁原則,保衛真布丁、反對假布丁之有功者。 |領授 |} 格蘭迪亞受英國及中華民國勳章文化影響,其獲頒授勳章者,得為格蘭迪亞之勳士,並可以在姓名後加銜其榮譽。 ==格蘭迪亞勳士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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