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和公國憲法」: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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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和公國的憲法由一段序言和其他五個章節組成。序言參考了美國的導言,其意思概括了憲法的主要目標和目的。並且強調了建立和平、正義、形象和幸福生活的重要性。其他五個章節規定了協和公國的原則和政府體系,也包含了其他的重要事項:  
{{Infobox constitution|document_name=《協和公國憲法》|image=|image_alt=|caption=|orig_lang_code=|title_orig=協和公國憲法|jurisdiction=[[File:318_20240402213535.png|33px]][[協和公國]]|date_created=|date_presented=|date_ratified=2016年|date_effective=2016年|system=議會君主立憲制|branches=2個|head_of_state=[[Mathurin]]|chambers=[[協和眾議會]]|executive=[[協和公國內閣]]|courts=|federalism=君主制|electoral_college=|number_entrenchments=|date_legislature=2016年|date_first_executive=2016年|date_first_court=|date_repealed=|number_amendments=|date_last_amended=|location_of_document=|writer=[[Mathurin]]|signers=|media_type=|supersedes=|native_wikisource=|wikisource=}}[[協和公國]]的憲法由一段序言和其他五個章節組成。序言參考了美國的導言,其意思概括了憲法的主要目標和目的。並且強調了建立和平、正義、形象和幸福生活的重要性。其他五個章節規定了協和公國的原則和政府體系,也包含了其他的重要事項:


# Principles of the Concord Principality(協和公國的原則)
* Principles of the Concord Principality(協和公國的原則)
# Rights and Duties of Citizens(公民的權利和義務)
* Rights and Duties of Citizens(公民的權利和義務)
# The governmental system of the Concord Principality(協和公國的政府體系)  
* The governmental system of the Concord Principality(協和公國的政府體系)
# The prince's special powers in diplomatic policy(親王在外交政策上的特殊權力)
* The prince's special powers in diplomatic policy(親王在外交政策上的特殊權力)
# The amendment and procedures of the constitution(憲法的修訂與程序)
* The amendment and procedures of the constitution(憲法的修訂與程序)
 
= 歷史沿革 =
協和公國成立初期由馬圖林(Mathurin)獨自一人完成制憲。
 
= 憲法正文 =


=== '''Preamble(前言)''' ===
=== '''Preamble(前言)''' ===
第19行: 第24行:


=== Rights and Duties of Citizens(公民的權利和義務) ===
=== Rights and Duties of Citizens(公民的權利和義務) ===
<blockquote>'''Article 1:'''所有人在康科德公國之下皆享有平等權利。
<blockquote>'''Article 1:'''所有人在協和公國之下皆享有平等權利。


'''Article 2:'''康科德公國承認並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與自由。
'''Article 2:'''協和公國承認並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與自由。


'''Article 3:'''人民有責任與義務遵守康科德公國的所有法律。
'''Article 3:'''人民有責任與義務遵守協和公國的所有法律。


'''Article 4:'''凡不損害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的其他自由與權利,均受憲法保護。</blockquote>
'''Article 4:'''凡不損害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的其他自由與權利,均受憲法保護。</blockquote>
第44行: 第49行:
* '''Clause 1:'''立法權屬於協和眾議會。
* '''Clause 1:'''立法權屬於協和眾議會。
* '''Clause 2:'''協和眾議會成員由基礎的眾議會成員提議投票及通過投票的退位親王。
* '''Clause 2:'''協和眾議會成員由基礎的眾議會成員提議投票及通過投票的退位親王。
* '''Clause 3:'''協和眾議會有全體職位的彈劾罷免 協和眾議會開會採用彈性時間,由議會成員決定開會時間。
* '''Clause 4:'''協和眾議會懲罰本議會議員和擾亂秩序的行為,並經三分之二成員的同意開除該成員。
* '''Clause 5:'''協和眾議會除需保密的部分,其餘部分需議員投票,票數高於四分之一的成員同意應當公開。
* '''Clause 6:'''除犯叛國罪、重罪和妨害治安罪外,在一切情況下都享有在協和眾議會出席會議期間和往返於議會途中不受逮捕的特權。
* '''Clause 7:'''協和眾議會成員不可兼職其他職位。
* '''Clause 8:'''協和眾議院通過的每一議案,在成為正式文件前須送交親王;親王如批准該議案,即應簽署;如不批准,則應將該議案連同其反對意見退回眾議會。
* '''Clause 9:'''眾議會應將此項反對意見詳細載入本院會議記錄並進行複議。如經複議後,眾議會議員全票同意後即可送交親王;如未通過,將送交親王批准該議案,如不批准,則重複復議轉交。
* '''Clause 10:'''眾議會有權制定為行使各項權力和由本憲法授予協和公國政府或其任何部門或官員的一切其他權力所必要和適當的所有法律。
* '''Clause 11:'''不得觸犯公民基本權利,除非發生叛亂或入侵時公共安全要求中止這項權利。


* '''Clause 12:'''不得通過公民權利剝奪法案或追溯既往的法律。
* '''Clause 3:'''協和眾議會有全體職位的彈劾罷免
* '''Clause 4:'''協和眾議會開會採用彈性時間,由議會成員決定開會時間。
 
* '''Clause 5:'''協和眾議會懲罰本議會議員和擾亂秩序的行為,並經三分之二成員的同意開除該成員。
* '''Clause 6:'''協和眾議會除需保密的部分,其餘部分需議員投票,票數高於四分之一的成員同意應當公開。
* '''Clause 7:'''除犯叛國罪、重罪和妨害治安罪外,在一切情況下都享有在協和眾議會出席會議期間和往返於議會途中不受逮捕的特權。
* '''Clause 8:'''協和眾議會成員不可兼職其他職位。
* '''Clause 9:'''協和眾議院通過的每一議案,在成為正式文件前須送交親王;親王如批准該議案,即應簽署;如不批准,則應將該議案連同其反對意見退回眾議會。
* '''Clause 10:'''眾議會應將此項反對意見詳細載入本院會議記錄並進行複議。如經複議後,眾議會議員全票同意後即可送交親王;如未通過,將送交親王批准該議案,如不批准,則重複復議轉交。
* '''Clause 11:'''眾議會有權制定為行使各項權力和由本憲法授予協和公國政府或其任何部門或官員的一切其他權力所必要和適當的所有法律。
* '''Clause 12:'''不得觸犯公民基本權利,除非發生叛亂或入侵時公共安全要求中止這項權利。
 
* '''Clause 13:'''不得通過公民權利剝奪法案或追溯既往的法律。


'''Article 2-2:'''協和眾議會(司法)
'''Article 2-2:'''協和眾議會(司法)
第62行: 第70行:
* '''Clause .3:'''涉及大使、公使及領事為一方當事人的一切案件,對上述所有其他案件,不論法律方面還是事實方面,協和眾議會具有上訴審管轄權,但須依照眾議會所規定的例外和規章。
* '''Clause .3:'''涉及大使、公使及領事為一方當事人的一切案件,對上述所有其他案件,不論法律方面還是事實方面,協和眾議會具有上訴審管轄權,但須依照眾議會所規定的例外和規章。


'''Clause 4:'''除彈劾案外,一切犯罪由陪審團審判,審判應在眾議會以法律規定的一個或幾個地點舉行。
* '''Clause 4:'''除彈劾案外,一切犯罪由陪審團審判,審判應在眾議會以法律規定的一個或幾個地點舉行。


'''Article 3:'''協和內閣
'''Article 3:'''協和內閣
第85行: 第93行:


=== The amendment and procedures of the constitution(憲法的修訂與程序) ===
=== The amendment and procedures of the constitution(憲法的修訂與程序) ===
<blockquote>'''Article 1:'''協和眾議會三分之二議員認為必要時,應提出本憲法的修正案,或根據親王的請求,召開制憲會議提出修正案。不論哪種方式提出的修正案,經眾議會成員(加親王)的四分之三同意制憲會議的批准,即實際成為本憲法的一部分而發生效力。       '''Article 2:'''眾議會正式批准並公布後立即生效。</blockquote>
<blockquote>'''Article 1:'''協和眾議會三分之二議員認為必要時,應提出本憲法的修正案,或根據親王的請求,召開制憲會議提出修正案。不論哪種方式提出的修正案,經眾議會成員(加親王)的四分之三同意制憲會議的批准,即實際成為本憲法的一部分而發生效力。


== 參考資料 ==
  '''Article 2:'''眾議會正式批准並公布後立即生效。</blockquote>


= 外部連結 =
# Constitution of the Principality of Concord. https://docs.google.com/document/d/18npaugbYKpu72RQSasO8TeITSvvd6wspznXq9jnGnbQ/edit?tab=t.0<nowiki/>.2024-04-13
# Constitution of the Principality of Concord. https://docs.google.com/document/d/18npaugbYKpu72RQSasO8TeITSvvd6wspznXq9jnGnbQ/edit?tab=t.0<nowiki/>.2024-04-13
[[Category:協和公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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