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晉王國」: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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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blink| 此條目介紹的是'''大晉王國'''。關於在西元2025年2月解散的同名政體,請見「'''[[大晉帝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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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stablished= 民國113年12月30日({{age in years and days|2024|12|30|age=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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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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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吏部
|吏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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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缺
|審理瀚林學士府提舉人才之名單
|審理瀚林學士府提舉人才之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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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部
|禮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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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缺
|糾正官吏秩序並彈劾
|糾正官吏秩序並彈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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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部
|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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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缺
|管理法院、法律
|管理法院、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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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部
|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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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缺
|朝廷建設以及古蹟鑑定
|朝廷建設以及古蹟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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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部
|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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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缺
|辦理國家稅收、戶籍、撥款
|辦理國家稅收、戶籍、撥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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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部
|兵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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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缺
|訓練基礎軍務指揮
|訓練基礎軍務指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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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瀚林學士府
|瀚林學士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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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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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纂史書,修改及增添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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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綱 ===
=== 第一章 總綱 ===
第一條 大晉王國以君主立憲爲國政體 。  
第一條 大晉王國以君主立憲爲國政體。  


第二條 主權由晉王掌權,丞相為輔佐最高大臣 。  
第二條 主權由晉王掌權,丞相為輔佐最高大臣。  


第三條 具有大晉國籍皆爲大晉子民 。  
第三條 具有大晉國籍皆爲大晉子民。  


第四條 大晉之版圖由中央政府決議,若未戰事期間,不得變更 。  
第四條 大晉之版圖由中央政府決議,若未戰事期間,不得變更。  


第五條 大晉國子民皆有尊重權、平等權為保障 。  
第五條 大晉國子民皆有尊重權、平等權為保障。  


第六條 大晉王國旗幟以橘熾熱象徵、並以上下黑暗受天命所照耀,中心由「晉」為黃色代表 王權不變,永存萬世,外圍以圓框保衛邊疆爲意義,大晉王國之耀。  
第六條 大晉王國旗幟以橘熾熱象徵、並以上下黑暗受天命所照耀,中心由「晉」為黃色代表王權不變,永存萬世,外圍以圓框保衛邊疆爲意義,大晉王國之耀。  


第七條 大晉王室、官員、平民、外交等人員,須遵守大晉國法 。  
第七條 大晉王室、官員、平民、外交等人員,須遵守大晉國法。  


第八條 此憲又名《景和律》  
第八條 此憲又名《景和律》  
==== 第二章 子民之義務及權利 ====
==== 第二章 子民之義務及權利 ====
第九條 大晉王國子民皆有平等權、尊重權 。  
第九條 大晉王國子民皆有平等權、尊重權。  


第十條 子民若觸犯國法,應以大晉王國之刑法處分。  
第十條 子民若觸犯國法,應以大晉王國之刑法處分。  


第十一條 子民之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  
第十一條 子民之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十二條 子民若受我朝官員危害之事,皆可上奏中央政府賠償。  
第十二條 子民若受我朝官員危害之事,皆可上奏中央政府賠償。  
第128行: 第127行:
第十三條 朝廷由晉王主持,若晉王無法上朝事由,應派丞相為代替主持朝廷。  
第十三條 朝廷由晉王主持,若晉王無法上朝事由,應派丞相為代替主持朝廷。  


第十四條 中央政府以六部尚書為基礎「'''吏部、禮部、刑部、工部、戶部、兵部'''。  
第十四條 中央政府以六部尚書為基礎「'''吏部、禮部、刑部、工部、戶部、兵部'''。  


第十五條 尚書之副職為侍郎,侍郎之下部門以司長司長之下為官吏。  
第十五條 尚書之副職為侍郎,侍郎之下部門以司長司長之下為官吏。  
第185行: 第184行:


==== 第六章 地方政府 ====
==== 第六章 地方政府 ====
第四十二條 劃分區域應以州、郡、縣,若重大城市達五人居住,直升市等級。  
第四十二條 劃分區域應以州、郡、縣,若重大城市達五人居住,直升市等級。  


第四十三條 我國地方政府最高機構以總督為準並設置總督府。  
第四十三條 我國地方政府最高機構以總督為準並設置總督府。  
第193行: 第192行:
第四十五條 地方政府若需要申請撥款建設案,應由工部核定建設安全並向戶部匯報。  
第四十五條 地方政府若需要申請撥款建設案,應由工部核定建設安全並向戶部匯報。  


====<s>第七章 外交 </s><ref>因天禮帝國邦國不具獨立外交權,因此此章作廢。</ref>====
====第七章 外交====
<s>第四十六條 外交事務應由禮部外交司辦理。  
第四十六條 外交事務應由禮部外交司經帝國外交部審核後辦理。  


第四十七條 申請我國邦交,應須重視禮節,反之不同意邦關係。  
第四十七條 申請我國邦交,應須重視禮節,且需經帝國外交部審核,非帝國邦交國不進行


第四十八條 我國外交出入應須護照審核。無護照須外交司申請。  
第四十八條 我國外交出入應須護照審核。無護照須經由帝國外交部呈身分。  


第四十九條 外籍者須遵守國律外,應也有與子民相同之平等權。 </s>
第四十九條 外籍者須遵守國律外,應也有與子民相同之平等權。


==== 第八章 國防 ====
==== 第八章 國防 ====
第222行: 第221行:


{{神聖天禮帝國}}
{{神聖天禮帝國}}
{{神聖天禮帝國邦國列表}}


[[Category:神聖天禮帝國]]
[[Category:神聖天禮帝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