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晉王國」: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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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blink| 此條目介紹的是'''大晉王國'''。關於在西元2025年2月解散的同名政體,請見「'''[[大晉帝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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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stablished= 民國113年12月30日({{age in years and days|2024|12|30|age=no}}) | | established= 民國113年12月30日({{age in years and days|2024|12|30|age=no}}) | ||
| national_anthem= 《大晉王國國歌》 | | national_anthem= 《大晉王國國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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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toccolours" cellpadding="3" align=center style="width: 200px;" style="text-align:center;" | {| class="toccolours" cellpadding="3" align=center style="width: 200px;" style="text-align:center;"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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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span="3" bgcolor="#FF6405"| <span style="color:#FFEB00">[[File: | !colspan="3" bgcolor="#FF6405"| <span style="color:#FFEB00">[[File: Flag of Jin.svg|24px]]大晉王國國歌<br><small>與大晉帝國相同</small>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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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em> | |<poe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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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吏部 | |吏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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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瀚林學士府提舉人才之名單 | |審理瀚林學士府提舉人才之名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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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部 | |禮部 | ||
| | | 出缺 | ||
|糾正官吏秩序並彈劾 | |糾正官吏秩序並彈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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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部 | |刑部 | ||
| | | 出缺 | ||
|管理法院、法律 | |管理法院、法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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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部 | |工部 | ||
| | | 出缺 | ||
|朝廷建設以及古蹟鑑定 | |朝廷建設以及古蹟鑑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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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部 | |戶部 | ||
| | | 出缺 | ||
|辦理國家稅收、戶籍、撥款 | |辦理國家稅收、戶籍、撥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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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部 | |兵部 | ||
| | | 出缺 | ||
|訓練基礎軍務指揮 | |訓練基礎軍務指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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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瀚林學士府 | |瀚林學士府 | ||
| | | 出缺 | ||
| | | 編纂史書,修改及增添百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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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2行: | 第101行: | ||
=== 第一章 總綱 === | === 第一章 總綱 === | ||
第一條 大晉王國以君主立憲爲 | 第一條 大晉王國以君主立憲爲王國政體。 | ||
第二條 主權由晉王掌權,丞相為輔佐最高大臣 | 第二條 主權由晉王掌權,丞相為輔佐最高大臣。 | ||
第三條 具有大晉國籍皆爲大晉子民 | 第三條 具有大晉國籍皆爲大晉子民。 | ||
第四條 大晉之版圖由中央政府決議,若未戰事期間,不得變更 | 第四條 大晉之版圖由中央政府決議,若未戰事期間,不得變更。 | ||
第五條 大晉 | 第五條 大晉王國子民皆有尊重權、平等權為保障。 | ||
第六條 大晉王國旗幟以橘 | 第六條 大晉王國旗幟以橘爲熾熱象徵、並以上下黑暗受天命所照耀,中心由「晉」為黃色代表王權不變,永存萬世,外圍以圓框保衛邊疆爲意義,大晉王國之耀。 | ||
第七條 大晉王室、官員、平民、外交等人員,須遵守大晉國法 | 第七條 大晉王室、官員、平民、外交等人員,須遵守大晉國法。 | ||
第八條 此憲又名《景和律》 | 第八條 此憲又名《景和律》 | ||
==== 第二章 子民之義務及權利 ==== | ==== 第二章 子民之義務及權利 ==== | ||
第九條 大晉王國子民皆有平等權、尊重權 | 第九條 大晉王國子民皆有平等權、尊重權。 | ||
第十條 子民若觸犯國法,應以大晉王國之刑法處分。 | 第十條 子民若觸犯國法,應以大晉王國之刑法處分。 | ||
第十一條 子民之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 第十一條 子民之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 ||
第十二條 子民若受我朝官員危害之事,皆可上奏中央政府賠償。 | 第十二條 子民若受我朝官員危害之事,皆可上奏中央政府賠償。 | ||
第128行: | 第127行: | ||
第十三條 朝廷由晉王主持,若晉王無法上朝事由,應派丞相為代替主持朝廷。 | 第十三條 朝廷由晉王主持,若晉王無法上朝事由,應派丞相為代替主持朝廷。 | ||
第十四條 中央政府以六部尚書為基礎「'''吏部、禮部、刑部、工部、戶部、兵部 | 第十四條 中央政府以六部尚書為基礎「'''吏部、禮部、刑部、工部、戶部、兵部'''」。 | ||
第十五條 尚書之副職為侍郎,侍郎之下部門以司長司長之下為官吏。 | 第十五條 尚書之副職為侍郎,侍郎之下部門以司長司長之下為官吏。 | ||
第185行: | 第184行: | ||
==== 第六章 地方政府 ==== | ==== 第六章 地方政府 ==== | ||
第四十二條 劃分區域應以州、郡、縣,若重大城市達 | 第四十二條 劃分區域應以州、郡、縣,若重大城市達五人居住,直升市等級。 | ||
第四十三條 我國地方政府最高機構以總督為準並設置總督府。 | 第四十三條 我國地方政府最高機構以總督為準並設置總督府。 | ||
第193行: | 第192行: | ||
第四十五條 地方政府若需要申請撥款建設案,應由工部核定建設安全並向戶部匯報。 | 第四十五條 地方政府若需要申請撥款建設案,應由工部核定建設安全並向戶部匯報。 | ||
==== | ====第七章 外交==== | ||
第四十六條 外交事務應由禮部外交司經帝國外交部審核後辦理。 | |||
第四十七條 申請我國邦交,應須重視禮節, | 第四十七條 申請我國邦交,應須重視禮節,且需經帝國外交部審核,非帝國邦交國不應進行交流。 | ||
第四十八條 我國外交出入應須護照審核。無護照須 | 第四十八條 我國外交出入應須護照審核。無護照須經由帝國外交部呈請身分。 | ||
第四十九條 外籍者須遵守國律外,應也有與子民相同之平等權。 | 第四十九條 外籍者須遵守國律外,應也有與子民相同之平等權。 | ||
==== 第八章 國防 ==== | ==== 第八章 國防 ==== | ||
第222行: | 第221行: | ||
{{神聖天禮帝國}} | {{神聖天禮帝國}} | ||
{{神聖天禮帝國邦國列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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