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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爾斯規範》''',是[[獨立微國家合作協定]]於2023 | '''《塔爾斯規範》''',是[[獨立微國家合作協定]]於2023年6月17日通過之各國免簽規範。 | ||
== 條約內容 == | == 條約內容 == | ||
<blockquote>有鑑於現DC各國間有簽證系統之存在,使得各國往來入境有諸多複雜程序,為方便各成員國互相往來,提案設立相關規範,以貓羅聯邦共和國東境命名,稱《塔爾斯規範》,具體規範內容如下: | <blockquote>有鑑於現DC各國間有簽證系統之存在,使得各國往來入境有諸多複雜程序,為方便各成員國互相往來,提案設立相關規範,以貓羅聯邦共和國東境命名,稱《塔爾斯規範》,具體規範內容如下: | ||
第一條 總綱 | 第一條 總綱 | ||
為增加組織成員國往來之方便性,特設立此規範,處理成員國間之簽證、邊境管理等相關問題。 | |||
為增加組織成員國往來之方便性,特設立此規範,處理成員國間之簽證、邊境管理等相關問題。 | |||
第二條 範圍 | 第二條 範圍 | ||
本規範應以條約之形式開放非獨立微國家合作協定之成員國參與,條約所規定之內容不應與本規範有任何不一致。 | |||
本規範修改時,條約之對應條文同時進行修正。 | 本規範應以條約之形式開放非獨立微國家合作協定之成員國參與,條約所規定之內容不應與本規範有任何不一致。 | ||
條約之締約,由獨立微國家合作協定之成員國經簡單多數決,決定該國之締約是否成立。 | |||
本規範修改時,條約之對應條文同時進行修正。 | |||
條約之締約,由獨立微國家合作協定之成員國經簡單多數決,決定該國之締約是否成立。 | |||
第三條 定義 | 第三條 定義 | ||
締約國:獨立微國家合作協定之成員國,及本規範之條約形式之締約國 | |||
第三國:除成員國、締約國以外之任何國家 | 締約國:獨立微國家合作協定之成員國,及本規範之條約形式之締約國 | ||
他國國民:第三國之國民 | |||
第三國:除成員國、締約國以外之任何國家 | |||
他國國民:第三國之國民 | |||
第四條 | 第四條 | ||
締約國之間,互相取消邊境檢查,締約國之國民,持該國承認之身分證明文件,得不需簽證或相關程序,直接出入締約國。 | |||
對於因微國家現狀而有僅對本國人開放之區域者,不在此限。 | 締約國之間,互相取消邊境檢查,締約國之國民,持該國承認之身分證明文件,得不需簽證或相關程序,直接出入締約國。 | ||
對於因微國家現狀而有僅對本國人開放之區域者,不在此限。 | |||
第五條 | 第五條 | ||
對有簽證制度之締約國,應有統一簽證之制度,具體形式制定及修正由締約國討論之。 | |||
對有簽證制度之締約國,應有統一簽證之制度,具體形式制定及修正由締約國討論之。 | |||
第六條 | 第六條 | ||
統一簽證之審查與通過,得由各締約國自行處理之,其效力受塔爾斯規範及其條約承認。 | |||
統一簽證之審查與通過,得由各締約國自行處理之,其效力受塔爾斯規範及其條約承認。 | |||
第七條 | 第七條 | ||
對於他國國民,持統一簽證者,得依其簽證自由通行於締約國之間。 | |||
對於他國國民,持統一簽證者,得依其簽證自由通行於締約國之間。 | |||
第八條 | 第八條 | ||
如因國家有重大變故或其他特殊原因,該國得立即對其邊境進行限制。 | |||
如前項之限制大於五日,則該國須向各締約國提出事由,經締約國討論後決定該國之邊境限制是否得以繼續,以及其邊境限制之持續時間。 | 如因國家有重大變故或其他特殊原因,該國得立即對其邊境進行限制。 | ||
締約國對前項之決議,以三分之二多數決行之。 | |||
如前項之限制大於五日,則該國須向各締約國提出事由,經締約國討論後決定該國之邊境限制是否得以繼續,以及其邊境限制之持續時間。 | |||
締約國對前項之決議,以三分之二多數決行之。 | |||
第九條 | 第九條 | ||
本規範之修訂,由獨立微國家合作協定之成員國依獨立微國家合作協定之憲章行之,非成員國之締約國如對修正有異議,則以各締約國依簡單多數決決議之。</blockquote> | |||
本規範之修訂,由獨立微國家合作協定之成員國依獨立微國家合作協定之憲章行之,非成員國之締約國如對修正有異議,則以各締約國依簡單多數決決議之。</blockquote>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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