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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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2行: | 第102行: | ||
=== 第一章 總綱 === | === 第一章 總綱 === | ||
第一條 大晉王國以君主立憲爲 | 第一條 大晉王國以君主立憲爲王國政體。 | ||
第二條 主權由晉王掌權,丞相為輔佐最高大臣 | 第二條 主權由晉王掌權,丞相為輔佐最高大臣。 | ||
第三條 具有大晉國籍皆爲大晉子民 | 第三條 具有大晉國籍皆爲大晉子民。 | ||
第四條 大晉之版圖由中央政府決議,若未戰事期間,不得變更 | 第四條 大晉之版圖由中央政府決議,若未戰事期間,不得變更。 | ||
第五條 大晉帝國子民皆有尊重權、平等權為保障 | 第五條 大晉帝國子民皆有尊重權、平等權為保障。 | ||
第六條 大晉王國旗幟以橘 | 第六條 大晉王國旗幟以橘爲熾熱象徵、並以上下黑暗受天命所照耀,中心由「晉」為黃色代表王權不變,永存萬世,外圍以圓框保衛邊疆爲意義,大晉王國之耀。 | ||
第七條 大晉王室、官員、平民、外交等人員,須遵守大晉國法 | 第七條 大晉王室、官員、平民、外交等人員,須遵守大晉國法。 | ||
第八條 此憲又名《景和律》 | 第八條 此憲又名《景和律》 | ||
==== 第二章 子民之義務及權利 ==== | ==== 第二章 子民之義務及權利 ==== | ||
第九條 大晉王國子民皆有平等權、尊重權 | 第九條 大晉王國子民皆有平等權、尊重權。 | ||
第十條 子民若觸犯國法,應以大晉王國之刑法處分。 | 第十條 子民若觸犯國法,應以大晉王國之刑法處分。 | ||
第十一條 子民之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 第十一條 子民之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 ||
第十二條 子民若受我朝官員危害之事,皆可上奏中央政府賠償。 | 第十二條 子民若受我朝官員危害之事,皆可上奏中央政府賠償。 |